漁業署預告禁捕撈大白鯊、象鮫、巨口鯊

為維護我國沿近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物種資源之永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於今(1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物種,如意外捕獲時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能帶回港,違規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返港時也要主動通報漁獲資訊。

今年6月,因花蓮外海密集捕獲巨口鯊,台灣動社在網路上發起保育運動,呼籲農委會漁業署或海保署宣布禁捕巨口鯊。案經漁業署評估後,擬以修正管制措施的手段,達到禁捕巨口鯊。漁業署說明,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為全世界關注的大型軟骨魚類,為掌握該等物種之資源動態,農委會在102年3月5日即公告管制措施,實施捕獲通報及科學採樣制度,但至今仍通報捕獲大白鯊32尾、象鮫0尾及巨口鯊138尾。

漁業署指出,在國際間研究資料極少的巨口鯊,竟在台灣沿近海被捕獲上百尾,引起關注;因此今年2月修正管制措施,增列觀察員隨船進行科學觀察作業規定,派遣觀察員在曾捕獲巨口鯊的漁船出海進行科學觀察,具體瞭解漁船捕撈巨口鯊的作業漁法、巨口鯊入網上甲板前活存狀況等資訊。

漁業署表示,巨口鯊並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但體型乃受全世界關注,為僅次於鯨鯊及象鮫的第三大鯊魚,禁捕巨口鯊能確保免受捕撈威脅,並保存海洋的生物多樣性。另考量我國漁業形象,並提升我國於國際上對於大型軟骨魚類的保育地位,因此預告再次修正該管制措施,禁止漁船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但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之用,經農委會核准者例外。未來違反禁捕令,罰責不輕,可依漁業法第60條規定,罰處船東、船長、船員等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通報最高開罰15萬元。【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