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1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及「鐵路法」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請交通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現行大眾捷運法規定,主管機關可報請徵收軌道以外毗鄰地區土地。大法官民國104年9月25日第732號解釋,認為這項規定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的意旨。本次修法將主管機關劃定開發的土地範圍明定為「捷運開發區」,範圍不包含「毗鄰地區土地」,以保障捷運周邊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交通部鐵道局表示,刪除毗鄰地區土地文字與定義等違憲規定,明定開發範圍畫定原則,需為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所需的用地。辦理開發所需土地屬於大眾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者,才得以徵收方式取得。
「鐵路法」修訂經交通部指定之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交通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以建立我國軌道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有助提升國內軌道關鍵技術自主能力,促進軌道產業發展,同時確保運輸安全及服務品質。[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