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輕罪二審改判有罪可再上訴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二審定讞的輕罪,若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被告,都能再提起上訴,給予被告上訴第三審救濟途徑,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原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部分輕罪,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不得上訴三審法院。過去屢見被告一審獲判無罪,在二審改判有罪定讞,形同遭突襲而無法救濟。

立委周春米提案指出,這規定從民國56年到現在超過50年,明顯違反憲法訴訟權的保障意旨。每年有300位到400位的人民,沒有依循救濟途徑上訴的機會,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的規定。因此她提案修法,讓人民可以有更完整的救濟保障。【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