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動保法》棄養最高罰百萬 虐待動物最重關5年

行政院今(8)天通過《動保法》修正草案,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亡者由2年以下徒刑提高為6個月至5年;棄養的飼主,罰鍰增至10萬到100萬元,並建立商用特定寵物買賣流程的晶片登記履歷制度等,全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去(2025)年底要求行政院在2週內提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版本,行政院今日通過草案,包括:「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以立即改善執法實務困境,建構動物友善的社會環境,落實動物保護工作。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長江文全表示,修正案明定棄養的行政罰鍰增至10萬到100萬元,並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入法。江文全提到,因現行犬貓絕育制度仍有盲點,新草案也把申報制改為「許可制」。

虐待動物部分,此次修法將故意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者,刑責由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至300萬元罰金,若情節重大者加重二分之一刑責,並明確定義沒入飼主動物的要件。

動物善終部分,現行條文授權收容所動物經獸醫師確認後,有3種情形可實施安樂死,包含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的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此次更明確定義,例如「重病無法治癒」,定義為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程度等失能狀態。

草案也加強寵物產業的管理,包含明定商用特定寵物需為合法來源、建立商用特定寵物買賣全流程晶片登記履歷制度、非法寵物業罰鍰提高至30至300萬元。另授權動物保護檢查員若需要救援動物,必要時可進入私領域調查等。

動物收容管理方面,修法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客觀要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評鑑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