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韓憲法法院通過前總統朴槿惠彈劾案,成為韓國憲政史上首位遭罷免的總統,南韓司法都可以彈劾總統,反觀台灣司法,縱使訂有法官法,實務上還是無法淘汰讓人民深痛惡絕的恐龍司法官?由台灣陪審團協會、凱達格蘭學校、永社、綠色逗陣之友會共同主辦「2017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座談會」於3日登場,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理事長陳師孟表示,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40年如一日。
第二場次主持人新台灣和平基金會執行長同時也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成員的馮賢賢表示,司法冤案所有涉案檢察官、法官都沒有懲處,更不用說淘汰,而這是法務部毋須修法就可以做的,但是在司改國是會議中法務部的保守心態與顢頇的態度,讓她大開眼界。馮賢賢堅信台灣民主往前走的動力,她認為只要壓力夠大直到改變為止,對司法改革充滿希望,她表示有律師朋友向她抱怨,很多法律人竟然不知道司法公權力何來?這都是人民賦予的啊!
陳師孟以《誰來制衡司法、淘汰恐龍? 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問責、淘汰制度》為題,表示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40年如一日。他舉1976年法律世界雜誌所做的調查顯示,人民認為司法不好與極壞的比例佔82.4%,而2016年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調查顯示,人民對法官不信任度高達84.6%。陳師孟表示,人民關心的是司法官的退場機制,而司改會卻大談司法官退休給付制度!什麼是司法恐龍?陳師孟形容就是秉承上意,濫用公權力打壓政治異己,毫無罪惡感的頂級司法敗類。司法裁判攸關公眾群體利益,是大惡而非小惡。而這些司法恐龍的可怕在於他們自認忠黨愛國,對付手無對等武器的異議人士,球員兼裁判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受害多為社會菁英,造成政治體系的反淘汰。正如雷震先生在今日台灣所寫,「司法界自身變成了行政的附庸,一味只知仰承意旨而行事」。
陳師孟引用漢娜鄂蘭所謂「平庸的邪惡」,成為「司法恐龍」脫罪的藉口,只要是服從獨裁領袖的命令、接受專制政黨的指揮,就是忠黨愛國、就不是做壞事,不必受良心譴責。他舉國際上幾件轉型正義,讓司法發揮正義最後防線的力量。紐倫堡大審 (1945.11.20):戈林元帥及其他20名納粹軍政高官,無人認罪,但最後11人絞刑、3人無期、2人廿年、1人十五年、1人十年、3人無罪。耶路撒冷審判 (1961.04.11):艾奇曼少校,擬定「猶太人最終處置方案」,殺害 47.5萬匈牙利猶太人,潛逃阿根廷被捕回。不認罪,最後被處絞刑。「里昂屠夫」審判 (1987.05.11):「蓋世太保」巴比上校,派駐里昂,虐待並殺害被捕的法國反抗軍,約 14,000人,潛逃玻利維亞,被引渡回法。不認罪,最後判無期徒刑。「奥許維茨」最後審判 (2015.07.15):葛勒寧士兵,奥許維茨集中營任會計簿記,受審時己94歲。認罪,依「協助謀殺罪」判刑4年。
陳師孟認為司法做為正義最後防線,不能只依賴司法人發揮良知、自愛自律,而必須有制衡機制。而誰來制衡司法、淘汰恐龍?他舉三權分立的美國為例,各州法官與檢察總長90%民選,以直接民意做為監督制衡。但是在台灣陳師孟認為立法權應該做為制衡司法的起手式,不要讓「法官法」無形中成為「法官保護法」。假定公懲會認為法官的法律見解雖有錯誤,但這是見解問題,因而不予懲戒,他認為這是不對的。不能藉自由心證作為保護傘,人民如何信任司法判決?而且司法做到獨立,監察權、監察院都可以廢掉。
與談人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形容自己當記者,跑法院跑了30年,他發現各行各業只要犯錯都會被糾正並付出代價,唯有算命與法官犯錯不用付出代價。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讓檢察官做錯事只要沒有判決有罪,可以不用負責。而監察院也是因為有監察法13條,明文規定所有監察院討論對外不公開,所以院內表決不成立,等於沒有發生過一樣,黃越宏沉痛表示:「關鍵法條要拿掉。」
黃越宏認為政黨都不能相信,又舉過去法官判決書,需要庭長、院長看過蓋章才能出去,但是後來在審判獨立呼聲下改了,但是檢察官至今都沒有拿掉,起訴或不起訴還是要給主任看過才能出去。在恐龍法官、檢察官還沒絕跡前,黃越宏引用鄭子產鑄刑書,晉鑄刑鼎的故事,建議人民應該要懂得法條,多看法條可以保護自己。
與談人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分享自己的座右銘:「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粉骨碎身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並以孟子曰:「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來警惕自己。他以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障人性尊嚴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之義務。」說明任何行政、立法及司法之公權力行使,都應該注意人性尊嚴。所以行政、立法及司法都是公僕。
與談人永社秘書長黃帝穎律師呼籲大家特別關注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的決議,對檢察官、法官的評鑑機制,有一定改革跟進步,要持續關注到立法院真的實踐,去修法官法,這很重要。而國賠法13條的說法是,如果傷害人民的是法官或檢察官,必須是這個法官或檢察官被判刑定讞,你才能向他求償,這個情況就很嚴重了。法官、檢察官被判刑定讞,還獲得求償的你聽過哪幾件?它設計這麼嚴格的條件,在保護法官、檢察官。
黃帝穎指出,刑法第125條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其實是有刑事處罰的,但是過去所有案件,沒有一個檢察官被抓,除非他是貪污被抓。沒有一個檢察官是因為濫權起訴或不起訴付出代價,為什麼呢?因為最高法院有個見解,就算人民被濫權起訴,法院跟你講,你不是受害者,雖然你可能也被聲押了,但是你不是受害者,法院說這個傷害的是國家法益,是傷害國家的司法形象,所以人民沒有受害是國家受害,所以全部裁定駁回。用這種見解在拘束人民,所以不管是民事責任國賠法的部分要修正,刑事的部分也提起大法官解釋要申請釋憲,希望大法官在這裡也做個正常的解釋。【記者 劉麗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