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案判決有違法令 監委籲提非常上訴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招標案,被控收賄而遭判有期徒刑8年,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2日通過調查報告,公布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據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之調查報告,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涉有違法之處,在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於95年7月4日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之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之理由。

報告中指出,此案從未查得茶葉罐內美金2萬元之物證,相關銀行換匯水單、取款憑條也無法佐證,所憑僅為行賄者證詞,法院判定郭瑤琪當時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徒臆測非依證據已違反論理法則。監察院強調,刑事訴訟法及兩公約均已揭示無罪推定原則,應對被告有利之實體事實認定,且公務賄賂罪更應證明受賄者有收受之事實,不得僅憑相對人單方指控推定;依罪疑唯利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應予被告有利的認定及無罪判決。

監委表示,既然是剝奪人民自由權的不利判決,所採證據、理由論述及邏輯論證需「以昭折服」,且最高法院對於《貪污治罪條例》各構成要件的闡釋各說紛陳,早為刑事法學界詬病,更有「困頓判決、恣意司法」之議。本案即呈現出對價關係標準認定上的不一,爭議亦有原則上重要性,判決違誤之處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研酌提起非常上訴。【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