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爆炸案 林英昌一審重判30年

2016年7月7日台鐵區間車松山車站爆炸案,犯嫌林英昌在車廂內引爆自製爆裂物欲自殺,結果導致24名乘客輕重傷,台北地院22日依非法製造爆裂物,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依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0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英昌因罹患扁桃腺癌,脖子打入鋼釘無法轉動,因此領有殘障手冊,導致求職不順,生活狀況不佳、經濟壓力沉重,後又因罹癌與家人相處不睦而離家出走,平日以車為家,進而產生自殺念頭。林男去年4月至苗栗大湖鄉某金紙店買排炮並取出火藥,之後將拾獲的鋼管請鐵工廠裁切、鑽孔,繼而製作引信及火藥罐,完成具有殺傷力的爆裂物。

林英昌製造完成爆裂物後,曾一度打消自殺念頭,直到去年7月7日,又覺得出社會後,因生病導致工作及生活都不順利,處處受人欺負,社會對他負責,故選擇大眾交通工具上引爆爆裂物自殺,讓社會大眾都知道此事。林在7月7日上午,將爆裂物置於紅色背包內,從南投霧社搭乘客運至埔里,再從埔里轉車至台中火車站,搭台鐵區間車北上。當晚9點40分,他在板橋火車站改搭開往基隆的區間車第6節車廂,列車將駛入松山火車站前,林在第6節車廂中間,以右手及身體抱住爆裂物,用左手拉開引信引爆,造成24名乘客分別受到不等程度之燒燙傷、外傷等輕、重傷害,所幸抵達松山火車站後,隨即送往附近醫院急救,未造成人員死亡。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製造爆裂物之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另外在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之部分,其動機惡劣,手段殘忍,侵害社會及各被害人法益重大,本應量處無期徒刑,但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依刑法未遂犯之規定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20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