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以憲法和國際公約來監督政府 帶領台灣走向真民主

民主是國際趨勢與普世價值,政府是因人民需要而生,政權來自於人民的付託,真正的主權仍然屬於人民所有。2007年聯合國大會決議將每年9月15日定為國際民主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emocracy),決議認為「...雖然民主政體具有共同特徵,但沒有單一的民主模式,民主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民主是一種普遍的價值,建立在人們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體系,以及人們全面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然而時至今日,民主仍是許多國家人民的企盼,甚至是有民主國家的人民仍然為爭取民主而奮鬥著。

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於2022年即曾表示,國際民主正在倒退,公民空間正在萎縮中,這樣破壞信任的訊息不斷擴張,一直在分化民主制度,現在是重申警報的時候。2023年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秘書長發表的主題呼籲《增強下一代的權能》,表示:「公民空間正在不斷縮小…當前錯誤資訊和虛假資訊的傳播,正在毒化公眾輿論,導致社會兩極分化,並削弱了大眾對民主制度的信任。鑒於虛假資訊氾濫可能對青年造成破壞性的影響,今年的國際民主日致力於『增強下一代的權能』,重點關注兒童和青少年對於確保『現在和未來』的民主的關鍵作用。」

然而,現在的果是過去種下的因,而未來的果取決於現在種下的因,若要走向真民主,改革即在當下。古特雷斯意見對於今日台灣青年很有啟發性,也是這一代人的省思。因為台灣的民主進程自解嚴後也才37年,和東南亞及拉丁美洲的新興國家一樣,都還在「摸石頭過河」。今日台灣青年多在解嚴後出生,未親歷白色恐怖,對於民主的觀念,多來自在白色恐怖中成長的上一代。問題是,上一代的民主觀念往往是片段且偏狹的,真相的探咎並不完整;甚至,有些釋放錯誤訊息的上一代,是在白色恐怖中藉由打壓民主而獲利。為使台灣在民主路上能順利前進而不是倒退,本文由檢視英美法三國的民主進程供參,以建立台灣更優質的民主制度。

檢視英美法三國的民主進程

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速成的民主,民主是血汗長年累積而成的全民共識。民主始自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簽署的自由大憲章,這是約翰和分封諸侯大戰,落敗後不得不簽的承諾書,和中國兩千多年擁有絕對權力的皇帝不一樣,英國國王有歷史以來就必須和諸侯及教會分權。現代英國皇室的始祖是諾曼第公爵(原領地在法國),於1066年渡英吉利海峽擊敗盎格魯-撒克遜人建立的威塞克斯王朝,此後分封戰將為諸侯。諸侯向農民收稅,以護農莊並輔王室。當時羅馬教廷早已在英格蘭設教會,收取民眾奉獻,部份上繳給羅馬教廷,也設宗教法庭以護神權,教會宣傳君權神授說以護君權,英王則率諸侯以財物和武力護持教會,1199年約翰登基為王,意圖由諸侯和教會吸金,引發諸侯和教會聯手抗爭,這才產生了大憲章。

大憲章揭示的宗教、人身、財產與遷徙自由,日後成為普世奉行的核心價值,堪稱人類文明史上一大步。在大憲章的時代,統治世界的不是聖經,卻是迷信與暴力,許多人沉迷於煉金術偽科學,基層教士動輒發動「獵巫」來恫嚇人民;到了有較可信歷史的15至18世紀,約有五萬人被指責是巫師而活活燒死。然而,十字軍東征(1096年至1291年)和蒙古西征(1206至 1259年) 意外地讓火藥傳入歐洲,打破諸侯的封建城堡,諸侯則是變身為地主,選出議員組成為議會以便抗衡國王。同樣地,印刷術打破教會的知識壟斷,但羅馬教廷的對策是在宗教法庭用更恐怖的酷刑,和更離譜的洗腦宣傳,教廷宣揚資助十字軍東征者可以在死後的審判中獲得大赦,不久演變成教廷發行贖罪劵來大舉斂財。1517年德國的馬丁路德在教堂前貼大字報質疑贖罪劵,後來演變成全面的宗教改革,不滿羅馬教廷斂財的英王亨利八世,於1534年藉口廢立皇后(他先後娶六后殺其二黜其二),和羅馬教廷決裂。他出重手整肅英國教會,自兼教會領袖,此舉導致英格蘭搖擺於新教舊教之間,又和傾向舊教的蘇格蘭及愛爾蘭不睦,流血數百年,他的女兒瑪麗登基後,卻改信舊教,下令燒死300名新教徒,獲「血腥瑪麗」綽號。1587年信奉新教的英國女王伊莉莎白,斬首她的表姪女-信奉舊教被罷黜的蘇格蘭女王瑪麗,此舉激怒教宗,號召全歐對英國進行聖戰,西班牙王腓力二世欣然奉召,派遣無敵艦隊遠征英格蘭,結果大敗。

1626年被斬首的瑪麗之孫查理一世即位,欲藉羅馬教廷之力壓制新教徒佔多數的議會,他高唱君權神授說,又不顧法律橫徵暴斂,更逼迫法官濫用法條對繳不出稅的人民施以酷刑。1628年議會上《權利請願書》,1641年再上《大諫章 》,詳列濫稅亂象,查理一世大怒,親率衛士欲捕殺議員,致英國內戰爆發,查理一世兵敗,1649年在皇宮前廣場被公開斬首,史稱清教徒革命。其子詹姆斯二世復辟,又圖引羅馬教廷抵制議會,英國本土教會和議會遂於1688年迎立其女瑪麗和其夫婿荷蘭執政威廉三世(亦為查理一世外孫)帶兵返倫敦,同為英王,史稱光榮革命。1689年威廉三世簽署議會提出的《權利法案》,確定「徵稅及逮捕人民皆須依照議會通過之法律」,這是民主歷史上的最大一步。緊接著,英國首席大法官霍特(John Holt)對於1701年發生的Ashby訴White案的判決,確定「有權利就有救濟」、「濫權官員要受重懲」。此後,英國國王逐漸演變成虛位元首,實權轉移到由議會選出的內閣,原來宣傳君權神授說的教會也淡出政壇,以上帝之名的宗教法庭,被凡人組成的法院和陪審團取代,名義上英國有國教(聖公會),但實質上英國有完全的宗教自由,繼任的英王與首相都避免引發新舊教衝突,好讓蘇格蘭和愛爾蘭留在聯合王國之內。英國名為君主實為民主,形成內閣、法院、議會三權互相制衡,迄今三百多年無流血政爭。

威廉三世記取英國流血近五百年的教訓,他嚴控預算並且嚴厲肅貪,讓英國政府金融信用良好,使國外資金湧入英國,因為不用擔心會被濫稅或通貨膨脹,他引進荷蘭的金融制度到英國,創英格蘭銀行,為英國經濟創造了良性循環,史稱金融革命。金融革命為瓦特改良蒸氣機的工業革命(1776年)備妥底蘊,英國國力迅速增強,稱霸全球百餘年,直到一次大戰後才被美國取代,繼任的英王與首相深知金融體系是聯合王國的命脈,而縱容貪腐是自斷命脈,因而英國發展出舉世最嚴酷的反貪腐法規,其中包含防治利益衝突措施,不僅貪腐要重懲,就算是有些微涉及利益衝突的官員,就得接受嚴格審訊,和刑事及民事刑罰。威廉三世之後的數百年,受英國統治的殖民地(北美、紐澳、南非、香港和馬來西亞等),其清廉程度和經濟表現,遠勝受西班牙和法國統治的殖民地(南美、北非等)。這就是真正的民主帶來的好處。

英國民主化成功的原因,始於國王、議會、法院三方互相制衡,輔之以《權利法案》確保不濫稅不濫捕,固之以嚴厲肅貪,繼之以霍特判決確保人民權利有救濟與濫權官員受重懲,產生《大憲章》、《大諫章》和《權利法案》,才能走過清教徒革命、光榮革命、金融革命和工業革命,成為日不落國和民主典範。

相較於英國的民主進程 台灣得先跨出兩步

和英國比較,民主的第一步:互相制衡,但台灣都還沒跨出去。戒嚴時期層峰悍然把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置於司法行政部(現為行政院法務部)管轄之下,便於掌控。儘管1960年8月15日大法官釋字第86號解釋,認為應該改隸於司法院,層峰就是要抓緊司法權不放,到了1980年2月28日林義雄省議員的家人在自宅被刺殺身亡,舉世譁然,層峰才在國際壓力之下同意改隸。然而,層峰掌控司法權的手從不曾放鬆,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第14條(無偏私審判)、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法明定之法官迴避,都未落實。到了21世紀,還常見法官應迴避而公然不迴避,造成枉法裁判,教人民不敢信任司法。這種異相在2022年第三次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被提出檢討時,司法院竟然詭辯:「…單憑前後案件由同一法官裁判之事實,仍不足以構成憲法上難以忍受之法官偏見或預斷外觀」,企圖以數量(多或少)來規避本質(有或無)問題,讓台灣司法淪為全球笑柄。這正是古特雷斯秘書長指出的「錯誤資訊」。

民主的第二步:不濫稅和反貪腐,台灣則是倒退回清朝:朝廷利誘官員貪污好多收稅。台灣現在還有無法源依據卻編在預算案的稅務獎勵金,條文是仿照檢肅匪諜條例,金額是正比於超收稅額,結果是利誘稅務官員濫用職權發出超高額稅單好多拿獎勵金,以至於稅災遍地民怨沖天。這是典型的利益衝突,把不當利益合法化,比貪汙更可怕。有立委為稅務獎勵金護航時說:「因為正常薪資無法吸引人才所以要編獎勵金。」,用不確定又不公開分配規則的獎勵金挹注正常薪資,是直接違反反貪腐公約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7條 1(c)、促進充分(adequate)之報酬及公平之薪資標準。聯合國反貪腐敗公約技術指南對於「充分之報酬」 解釋:「薪酬水準或者薪酬確定性問題可能會引發一系列不可接受的行為,從抽出公職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到易於受賄。「充分」的意思是,工資標準至少能使公職人員的收入滿足與其職位和責任相稱的生活開支,並與其他部門相似職位的收入不相上下…用以確定公共部門工資的方法和標準,應公之於眾。」台灣在2015年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政府卻公然違反,教全世界如何相信台灣有民主?

民主發展跟人權應該相輔相成。台灣有《憲法》,第1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也簽署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但是都沒有落實,正如古特雷斯所說「削弱了大眾對民主制度的信任。」台灣要民主,首先要建立公正無偏私的司法來制衡行政和立法,人民必須站起來,豎起耳聽國際專家建議政府如何改善以符合國際公約,睜開眼監督政府是否落實《憲法》、《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民主之路沒有捷徑,必須落實《憲法》和國際公約,以及所闡揚的人權精義與精神,才是帶領台灣走向真民主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