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舉辦研討會 對法稅改革提出建言

 

科技發展迅速,連帶也增加許多法律的挑戰,2025年5月2日由真理大學財經學院主辦「2025財經學術研討會」,5月7日由該校法律學系主辦「新時代財經科技法制研討會」;邀請實務界律師、會計師、學者等,聚焦當前科技發展對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多位專家學者針砭近日司法院所提⟪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與稅務制度之解釋函令等,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黃麗蓉律師發表「行政訴訟判決後之救濟-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為例」,提出建言。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教授呼籲,在太極門案中行政機關或是司法機關,有錯並不是恥辱,但讓一個冤案或誤判的案件一直錯下去,沒有糾正,這才是國家最大的恥辱。

錯誤行政處分 經法院判決  仍可依職權撤銷

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明文保障有效救濟,但失靈的行政救濟讓人民飽受痛苦。黃麗蓉引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收結情形之統計資料表示,全台欠稅欠費被強制執行案件113年1,355萬件,以當年人口數(民國113年12月人口總數23,400,220)計算,幾乎近六成人民都會遭遇被強制執行。再者,立委賴士葆曾於110年11月15日質詢財政部長,稅務訴訟德國人民勝訴率是44%、捷克50%、芬蘭30%、丹麥60%,印度也大於50%,台灣竟然是0.3%。黃麗蓉感慨表示,稅務救濟嚴重失靈,難怪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

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黃麗蓉列出法務部有五份函文持肯定見解,其中一份109年01月31日函「…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撒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然。惟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 原處分機關自得依本法第117條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其後之事實或法律狀態如有變更,即非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是以,倘行政法院據以判決之法律或事實狀態其後已有變更,而非既判力效力所及,行政機關自得重為判斷…。」

正義或許會遲到  但絕不會缺席

黃麗蓉提出實務上也有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救濟成功的案例,例如: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案、國防部蘇詠盛案、稅災戶鍾先生案等,但是被學者稱為典型人權迫害案件,歷經29年的太極門案至今無法獲得有效救濟。黃麗蓉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師徒傳承的門派本質從無改變,台灣省教育廳86年函釋亦已明示氣功之傳授係屬民間技藝,依規定不准設立補習班,故依法令太極門不可能是補習班。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及88年發函指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全國上萬武術、氣功、宗教修行團體,沒有一個被當成補習班課稅,國稅局卻獨將太極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再者,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發單6個年度,其他5個年度都更正為零,獨留81年度,如此割裂結果,形成一樣的基礎事實,太極門其他年度80、82~85年度均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只有81年度是「補習班」,這是嚴重離譜荒謬之事實認定。

 黃麗蓉分析,中區國稅局於81年度判決確定後,99年6月23日函財政部:「80至85年度係不同年度基於同一事實所作之核課,然除81年度判決確定外,其餘5個年度現仍於訴願階段審理中,若訴願決定與81年度原審判決有不一致之新事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據此,黃麗蓉呼籲中區國稅局應本於行政一致性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81年度之違法課稅處分。並祈願每件冤案「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萬年訴願委員  稅務救濟如同鬼打牆  

吳景欽評論表示,台灣稅務救濟如同鬼打牆,當人民不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就要去向上級財政部進行訴願。目前行政機關的訴願委員會,訴願委員有一半是屬於內部的官方代表,另一半才是外部人員,外部委員每一年幾乎一樣,因為會配合,這等於是自我掩護,所以有所謂的萬年訴願委員稱號,訴願也是過水。

吳景欽強調行政程序法就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行政機關自己知道錯了,當然要改,反映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和第128條,如果處分已經經過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以後,處分機關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卻不敢依職權撤銷,問題就在這裡。至於所謂既判力的問題,他認為,如果判決確定以後出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就不在既判力的範圍,豈能以既判力為藉口,拒絕撤銷錯誤處分?

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有五年的再審期間的限制,吳景欽覺得這樣的立法違憲,因為錯誤的判決,不會因為經過了五年就變正確!如果司法程序五年期間過了不能提起再審,那錯誤怎麼辦?所以才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的規定。

行政法院與稅務單位是「萬年稅單兩大禍首」

5月7日下午場中興大學創新產業暨國際學院推廣教育助理教授魏賜聰以「評司法院⟪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與失效的行政救濟」為題指出,人民打稅務行政訴訟打不贏的原因,以及萬年不死稅單的真相。
魏賜聰表示,司法院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以下稱稅審法) ,立法要旨是為破除「萬年稅單」,為何會有「萬年稅單」?因為法官不敢自為判決,撤銷處分後又會再加註一句「另為適法之處分」。於是,稅捐機關自行解讀,判決只是撤銷「復查決定」的處分,原處分依然在,所以修改金額之後,繼續再發出稅單,周而復始,形成萬年不死稅單。

 魏賜聰引用2024年立法院質詢,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針對此問題表示,行政法院只撤銷復查決定,是因為擔心原處分會超過核課時效。魏賜聰認為由此可知行政法院長期只撤銷復查處分,就是要保護國稅局課稅權力永遠都能在時效內,因為只要課稅時效不過期,萬年稅單就不會消失,行政法院與稅務單位明顯是「萬年稅單的兩大禍首」。

 司法院想由⟪稅審法⟫解決問題,魏賜聰認為就應該廣納意見,力行有效救濟,從⟪稅審法⟫草案33條文中,看不到司法院及財稅機關痛定思痛,解決稅務訴訟的沉痾惡疾。 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表示,自己是律師也打過稅務訴訟 ,還真的三十多年才打贏一件,印證稅務行政訴訟人民勝訴率僅有1.6%。對於司法院⟪稅審法⟫草案,他認為違背了很多程序法上最基本的觀念,例如不自證己稅,而稅審官與納稅者保護官如出一轍,全部來自於稅務機關人員。

稅務訴訟採專家參審或人民陪審更能同理稅災之苦

吳景欽以「行政訴訟採陪審之可能性—以稅務訴訟為例」為題表示,自己身為法律教授遇到錯誤的稅單也是打不贏,並認為會有萬年稅單,係行政法院法官不敢挑戰稅務機關之權威,故在未來,就有必要採取人民參與審判。再者,與其追逐難以讓人信服的稅審官,不如讓稅務訴訟採由律師、會計師與法官共同審判之專家參審,甚或人民陪審。

台灣陪審團協會秘書長林秉豐表示,萬年稅單對人民的損害,不輸給刑事的處罰。為解決此弊端,除了要強化稅務鑑定制度,以彌補法官專業不足外,採行人民陪審,讓審判更具有同理心,才是最可行之方式。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分析台灣經歷戒嚴時期,現在已經民主自由,但無論現在當權的,還是被統治者,心理上還是沒有被解放掉。並舉台北地方法院有兩名法官,對人工生殖手術費抵稅的問題,提起行政訴訟遭到駁回,連憲法法庭也裁定不受理,讓法官對稅法的僵化感到很無奈。做法官的,稅務官司也是打輸。

鄭文龍分析司法無法獨立,現在政治上的異己,都是檢察官用刑案的方式一直羈押,另外一個就是用稅。他跟吳景欽教授、張靜律師推陪審團,就是希望司法權要人民自己行使。鄭文龍認為行政訴訟採行陪審制是可行的,這是台灣第一次正式的發表。

財政部近萬條解釋函令  造成課稅亂象

會計師王明懿以「稅務制度之解釋函令」為題表示,法律效力的位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解釋函令或行政規則;所以解釋函令是行政機關為了解釋適用稅捐法規,以函或令的形式所發布的行政命令。但是財政部發布近萬條的函釋,體系龐雜與紊亂,十數倍於本法法律條文,而且年代久遠,與現今法令及社經情況嚴重脫節。截至(民國)110年12月24日為止,司法院大法官共有813則解釋,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26則,6則被要求檢討改進及修正,51則被宣告違憲,其中29則是98年兩公約施行後被宣告違憲。台灣「萬年稅單」最典型的太極門假案,96年7月13日刑事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太極門案在行政救濟過程贏了18次仍未獲得有效救濟,就是稅務機關利用大量解釋函令核課稅捐亂象的案例。

真理大學理財與稅務規劃學系助理教授廖如敏與談表示,太極門案如果敬師禮解釋是贈與,一個人一年就有244萬的免稅額,壓根沒有稅的問題,王明懿會計師這篇文章產生了很大的共鳴,就是稅法租稅法律主義因解釋函令逾越法規跟國稅局濫用實質課稅原則,造成稅務行政訴訟增加。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家祺多年前也教過租稅法,他從憲法第十九條的角度看租稅法律主義, 納稅只能依法律去納稅, 這是不容挑戰的,但為什麼解釋令會這麼多?他發現本來大法官開始是守得很緊,後來就漸漸放鬆,這個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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