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成無期囚籠 嚴重侵害遷徙自由

2026/05/21    文/陳水浪/總經理 

我國財政部在實務上,執行欠稅限制出境構成要件,只單以「欠稅金額」做為要件,這是沒有道理的。稅捐稽徵法24條3項對限制出境的構成要件,竟然比刑事訴訟法要限制人民居住的構成要件來的嚴格,這是輕重倒置。再以狹義比例原則來分析,限制出境是租稅保全最後的手段,因此,只有在欠稅人有錢但惡意隱匿不繳稅,把他限制出境才有用,反過來說他就是沒有錢,還是把他限制出境就沒有道理,就會變成公權力行使過當的問題。

而根據實務研究報告「限制出境」手段追回欠稅款,僅1.3552%,顯然無法有效解決欠稅問題,反倒造成人民因限制出境無法經商、事業發生危機無法即時處理解決、無法探視親人、甚至造成家庭破碎問題,況且依統計顯示,因無力繳納稅款而欠稅者,限制出境只會對其經濟狀況更雪上加霜,無助於稅捐徵收。而最好的例子是過去香港藝人鍾鎮濤欠下一筆巨額債務,採分期償還債務,只要先行報備相關單位,一樣能出國賺錢,很快就能償還債務。

台灣仍有欠稅數倍重罰的法令,這是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與歐美先進民主國家都只有10~30%的罰款差了數十倍;有欠稅者被限制出境的,有被凍結財產沒有留生活費的,都是過於苛政,形同帝國主義政府的作風,是不講人權的。政府應主動的清查所有的法令,過於戕害人權的法令,應一一修改,不要再用惡法侵害人民了,尤其狠招「限制出境處分」,事先不會先跟人民溝通,甚至連張通知書都沒有,即便有救濟管道可以依循,人民在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的情況下,也無法及時提起救濟!有嚴重侵害百姓事實即應主動認錯,不要等媒體報導後,再認錯改過,傷害若已造成,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了。

限制出境成「無期囚籠」,鍾先生3100天的血淚控訴;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代表Ella在國際審查會議發言直指,台灣現行的限制出境制度已成為侵害遷徙自由的嚴重漏洞。她指出,《稅捐稽徵法》雖設定了限制出境的期限,但行政執行機關往往透過各種法律名目(如針對居民身分的限制)規避五年期限,導致許多人被變相限制出境超過十年,對當事人的職業生涯與家庭生活造成毀滅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