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的「稅務獎勵金」及法務部執行署的「執行獎金」,是否該編入預算、發放?已經爭議數年,至今財政部及法務部執行署仍然執意不廢除,這是典型的以合法掩護違法的集體貪腐行為。何況一旦獎金發放,落入官員口袋,違法稅單更難以撤銷。
「稅務獎勵金」的誘惑是毒藥,西元1850年美國《逃奴法案》提供追捕獎金,造成賞金獵人射殺無辜黑人,以屍體換獎金等人權迫害;英國殖民印度時,為減少當地劇毒眼鏡蛇數量,獎勵人民只要捉到眼鏡蛇即可獲得獎金,沒想到最後眼鏡蛇數量不減反增,原因是很多人為了獲取更多獎金,自己養起眼鏡蛇 。蛇災、逃奴悲歌,均是一昧追求績效速成,不當使用獎勵金,錯估人性,反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現代民主國家應重視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任,不當的獎勵金制度可能會引發對稅務機關公正性及透明度的質疑,並削弱公眾對稅務機關的信任,尤其是獎勵金與查稅成果掛鉤時,更容易導致稅務人員的利益衝突或不當行為。在此背景下,稅務機關更應透過良好的服務和專業執行來建立與公眾的信任,而不是一味獎勵徵稅而忽略納稅人的觀感與權益。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曾說「收稅是種強大的力量,使用不慎就會造成毀滅」。美國算較成熟的民主法治國家,都長期遇到稅官濫權的痛苦,直到把國稅局打掉重練,才讓賦稅人權獲得保障。
查稅及執行本該是公務人員的本職,不該編列獎金,「稅務暨執行獎金係公務員考績法制的違章建築」意指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迄今無法源依據,且與公務員已有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更延伸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逾期執行、超額強制執行等弊端。
稅捐機關除了一般公務員薪資之外,還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而且本是職責,何來需要法源之外的獎金鼓勵才能做事?重要的是因為稅務獎勵金的誘惑,極易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或對於明知錯誤違法的稅單卻死不認錯,拒絕依法自行撤銷。根據行政執行署統計新增欠稅欠費執行案件在112年有1405萬件。在稅捐機關不受到監督、行政救濟制度失靈,企業或個人被濫開稅單,公司因此倒閉、企業出走、外資退場、稅災戶遭限制出境時有所聞。
「稅務獎勵金」的禍害,更要以史為鑑,如: 英國稅務員獎金抽成制導致排山倒海的民怨,在西元1688年爆發光榮革命;羅馬帝國的敗亡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不當的稅制造成,獎金制度造成稅吏的腐敗,因此導致帝國滅亡。所以績效獎金是萬惡根源,為避免稅捐機關濫權徵稅及執行署不當執行,應廢止稅務及執行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