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人權日研討會在臺灣大學應力館國際會議廳舉行,民眾爆滿座無虛席。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研究:太極門案刑事判決已確定敬師禮屬贈與性質,行政院跨部會調查亦有7,401份申明書佐證,均屬新事證,但81年度確定判決未予考量。國稅局在部分年度認定所得為零,卻在81年度認定為補習班並維持課稅,與司法判斷互不一致。此矛盾已對納稅者基本權利造成侵害,呼籲重新檢討既判力在稅捐案件中的適用範圍,以確保實質正義與憲法人權保障。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民國81年的課稅處分,因稅務機關對前後共五年性質相同的所得皆認定為贈與免稅,唯獨對該年課稅,此舉已明顯違反了源自憲法平等原則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屬違法行政處分。稅務機關應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賦予的自我反省機制,主動撤銷過去的違法處分,徹底反省並更正錯誤,才能建構更好的自由法治環境。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意在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卻被限縮為行政機關的職權,不承認人民得以主張請求權,加上既判力常被無限上綱,使第117條形同空文。太極門案是典型違反平等原則的案例,「一樣的納稅義務人,一樣的課稅事實」,僅81年度有爭議。依第117條請求撤銷違法課稅處分,不僅合法,更是維護法治與人權的必要途徑。
輔仁大學兼任教授黃錦堂表示,解決太極門案有二個途徑:一是主張這個行政處分應該是無效的;二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問題在於事務官的執見和態度,纏鬥這麼久就表示有冤屈,高階事務官如國稅局局長、賦稅署高階事務官應該好好研究案件。尤其,政務官更應該被苛責,不夠悲天憫人,不能夠苦民所苦。太極門這麼堅定的主張,師父帶領弟子做出那麼多的貢獻,對整個社會是一股正面清流,應該好好珍惜,想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