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64)-國際專家籲2026年對台審查 應從太極門案檢視公約落實情形

 

2026人權兩公約國際審查前,民團在臺大舉辦「 公民不沉默 | 台灣VS國際  | 人權接力 」論壇。
 

 

現場開放即席對談,英特羅維吉針對現場觀眾問題回應。

 

英特羅維吉指出,台灣2009年已將聯合國兩公約納入國內法,國際法基本原則要求刑事無罪最終判決對稅務機關具約束力;稅務機關不得無視刑事法院判決並基於同樣指控重新課稅,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既判力原則」與「權力分立」。他強調,維護刑事判決的最終性與權威性對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與正當性至關重要,遺憾的是,這一原則在台灣的太極門案件中並未被遵守。

英特羅維吉強調:「台灣既然承諾遵守兩公約,自然也必須遵從聯合國所指定的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正式解釋。」他談到:1993年通過的《第22號一般性意見》,這是委員會對ICCPR第18條—保障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最具權威解釋。《第22號一般性意見》有五項關鍵原則:

1.普遍性與不可剝奪性:FoRB不得因政府的政治、軍事、行政或財政利益而受到限制;

2.保護範圍廣泛:FoRB保障有神論、無神論與不可知論等各種信仰,也保障不信任何宗教的權利,適用範圍不限於傳統宗教或具有傳統宗教制度特徵的宗教與信仰;

3.宗教表達的多樣形式:FoRB涵蓋宗教或信仰的表達,包括崇拜、儀式、實踐與教導,無論是個人或集體、公開或私下進行。政府僅允許私人信仰是不足夠的,也必須保障公開實踐、宣傳與傳教的自由,並應允許宗教團體擁有財產與募集捐款;

4.組織自主性:宗教與心靈團體應享有制度自主權,能自由選擇其領袖、教義與組織架構,不受政府干預。政府與世俗法院不得介入其內部事務;

5.限制條件須嚴格合法:任何限制都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也一定要保護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他人權利。

英特羅維吉談到,《第22號一般性意見》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相關判決,提供了一個堅實的詮釋框架,以理解並落實宗教或信仰自由,這些文件明確指出,FoRB不是一項可討價還價的特權,而是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關係到人類尊嚴與民主生活的每一層面。他建議,2026年對台灣的審查應該聚焦於太極門所遭受的「任意且不當的信仰自由限制」,以檢視台灣是否落實。
歐洲信仰自由協會(FOB)科學委員會成員羅西塔·索里特(Rosita Šorytė)認為,太極門是一個修行團體,弟子們透過氣功、武術與心靈修煉獲得身心提昇,並以敬師禮表達感恩。法院不應也無法去衡量這些贈與是否等值於弟子所得的教導,這種比較在法律上無從成立,最高法院最終正確裁定此案並無詐欺。

她也強調,宗教或信仰自由(FoRB)是聯合國兩公約的「基石」,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真正重視人權的重要標準。台灣雖於2009年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但過往三次國際審查卻都沒討論到信仰自由的問題,這使得台灣人權整體評估不完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保障信仰可以自由的被公開表達、參與社群活動、機構可以自主運作,且應免於國家強制與壓迫。此外,信仰自由與其他人權(如教育、結社、表達自由)緊密相關,若其遭剝奪,往往是威權統治的徵兆。索里特明確指出,檢視台灣兩公約實施情況時,「太極門案應被納入考量」,這不單純是稅務問題,該案已經限制到太極門弟子自由表達心靈信仰的權利。

 

政府失格 陳志龍教授籲持續法稅改革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指出,太極門案是因1996年為政治選舉目的而被捏造的假案,此案反映部分公權力不肖份子為檢舉、稅務獎金,不惜偽造證據、竄改資料,忘卻公平正義,甚至「失格」喪失人格。陳志龍強調,民主法治必須建立在事實與證據上,面對公權力中少數邪惡勢力的不法破壞(如變造公文書、竄改錄影帶等),絕不能保持沉默,因為沉默將助長這些雖少數卻極其可怕的破壞者。

科技創新的頂尖人才鍾先生2001年至2022年曾在兩岸三地獲得多項技術、創業與設計大賽獎項,卻在台灣遭遇重大「稅災」。他的公司在2012年倒閉,但國稅局卻荒謬「假設」他交易了16億,且淨收入高達4.6億,直接開出5,400多萬的稅單,繳不起稅讓他被限制出境,已經在海外謀生的他因此無法回國,被困在境外長達3,100天,漫長歲月造成他與家人巨大損失與煎熬。最終因為學者聲援與國稅局官員良心行政,撤銷了他的冤稅,還退還他1,500多元。他很感謝所有幫助過他的貴人及良心官員,但也對那些利用誣陷人民獲取「獎金」的人表達強烈不滿與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