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的進步,需要改革與時俱進,現行法令如果造成錯判案件無法平反,政府本有義務主動修法使法制完善,面對民間提出修法聲浪,更應善意回應積極修法。蘇詠盛軍冤案因蘇父努力不懈,在去(109) 年促成立法院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放寬新證據認定時間,進而促成平反。此案耗費11年,也引發各界討論,人民要花多少的精神才能促使國家體制自我修正錯誤?蘇父蘇滿堂、律師江一豪在媒體投書指出,此案「再次提醒我們,國家必須為人民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代替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公僕,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在內,都應該迎著蘇詠盛案喚來的陽光普照,讓每個陰鬱深處重見天日。」政府體系的自我改正為什麼這麼難?《全民公審》線上網路直播節目8月15日邀請立法委員賴香伶、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以及前律師公會全聯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蔡富强律師,就台灣現行冤錯假案的實例深入探討。
政府體系的自我改正為什麼這麼難?立委律師教授共同探討。
公僕的良心 讓冤案的陰鬱處照見陽光
99年上兵蘇詠盛跳樓身亡後,當年8月份國防部以「因病死亡」撫卹,兩年後法院判決確定中尉排長凌虐致人於死,蘇家依此判決提告國防部應更正為「因公死亡」撫卹,最高行政法院卻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處分作成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而駁回。經聲請釋憲雖不受理,但有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引起立委賴香伶的注意。109年5月賴香伶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放寬新證據的認定為:「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立法院同年年底三讀通過,隨之國防部廣納學者專家意見後,做出廢止原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為「因公死亡」撫卹。蘇家歷經11年終獲公道。
「太多國家體制的受害者,一直還在法律的漠視情況下遭受到很大的傷害。」賴香伶表示,蘇案在刑事上嚴謹的審理結果,卻沒有辦法改變行政裁量上的認定,但蘇父始終不放棄。而行政訴訟救濟時,卻發現法院都引用非常過時的判例(69年判字第736號判例),因公務員怕瀆職,或執著於法律穩定性而寧願守舊,所以人民權益才無法伸張。賴香伶注意到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中直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謂程序重開受限制,讓人民權益無法受到保障。因此她主動關切修法及督促國防部蘇案進度,經過許多努力,雖然修法成功無法回溯適用,但也促成國防部自行廢止原處分,重新更正撫卹為因公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