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34)-行政處分有問題應依職權撤銷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到再審之訴,用「非常救濟」的途徑來實現實體上的權利,特別是不可歸責當事人的事由,不應該讓人民來承擔不利益。因此,太極門案中,(民國)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指出國稅局在太極門稅案的課稅處分有問題,就應本於職權依法撤銷;而六個年度性質相同的稅單,五個年度國稅局都本於行政作用,更正為零,怎會獨留一個年度還繼續執行?

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提到,太極門目前僅存81年度違法稅單的狀況,很明顯是一個冤案,以德國法而言就是「昭然若揭」,不處理的話會變成醜聞,是政府的恥辱。此案同涉財政部及法務部,應再往上拉一個層級,由行政院秘書長或掌管法務的政務委員來協調,類似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完成決議並落實。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指出,針對太極門案的租稅不正義之救濟,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同法第128條由被害人申請程序重開;第273條規定再審可直接提到行政法院,或者,可尋求大法官釋憲。另外,111年1月4日起新增憲法訴訟的規定,日後可就個案的法律見解是否違憲審查,對不利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或該裁判的審查,少數的個案見解就可以拿來做為釋憲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