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改,先去除「殭屍稅單」的魔咒

數十年來,我國的租稅爭訟,人民打贏行政訴訟或訴願,原處分被撤銷後,國稅局卻可以不斷的撤銷重核,且經常於重核時沒有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而是玩數字遊戲,將金額減一減又重新開出稅單,讓人民耗費數年、甚至長達10多年的時間與心力、財力,好不容易打贏訴訟,又回到原點,必須從頭再走一趟行政救濟,如此來來回回,不知何日方休,人民永遠處於不知何時又會收到新稅單的恐懼不安中。

稅捐稽徵法第21條明文規範稅捐的核課期間為5年或7年,但為甚麼會有不斷死纏人民的「殭屍稅單」萬年不死呢?

24日立法院由立委朱鳳芝舉辦「烏龍稅單吃人夠夠,人民稅不安穩!」的一場納稅人權利保護公聽會上,與會的立委、稅法學者、會計師、律師等多認為國稅局與財政部的行政權過度膨脹,對納稅人的賦稅人權造成實質重大傷害。律師蔡靜玫指出,財政部濫行擴張解釋,及國稅局40多年來以50.5.25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67.7.29台財稅第35047號函、68.3.13台財稅第31577號函、82.7.21台財稅第821491819號函等4個函釋,主張原始處分仍然存在,無時效問題,造成萬年不死稅單,是人民痛苦的淵藪。蔡律師表示,國家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行政法院原本是用來保障人民不受行政機關非法侵害,然在此4個財政部函釋的保護下,國稅局不理會財政部的訴願撤銷決定,凌駕於法院的撤銷判決之上,使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成為空談,有立即停止適用之必要。

中華人權協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單位於99年8月7日開始共同舉辦網路「賦稅人權大調查」,不到一個月,就湧入了44萬名網友投票,認為「最需要改進賦稅問題」第一名是「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其次是「訴願、行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第三名則是「法官不熟悉稅法、行政法院如同敗訴法院」。「天下雜誌」公佈一項「二○一○年稅改大調查」民調,高達五十四%的受訪民眾認為稅制不公。國稅局慣於利用人民不諳法令,視行政救濟為畏途,寧願懷抱冤屈、繳錢了事,形成「民不與官鬥」的心態,加上檢舉獎金制度的推波助瀾,讓稅災如野火般燎原,甚至企業出走、失業率高升,威脅越來越多人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

事實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清楚規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的法律效果係自始失效。但財政部的上述四個解釋函,卻將「原處分撤銷」一語自行解釋定義為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回復至復查階段。財政部82.7.21台財稅第821491819號函釋更謂:「行政救濟撤銷重核,其所撤銷者,係指復查決定之處分,故原處分仍然存在。」財政部以解釋性之行政規則曲解法律文義、擴大其法律效果,以致無論訴願撤銷原處分或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國稅局都一再的做出「重核復查決定」又開出一張新的稅單,人民即使獲得勝訴也是假的。國稅局違反訴願法第96條,訴願案件中充斥這種已經來回多次的「假案」,「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浪費無數公帑與消耗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依據行政法院60年裁字第49號判例:「被上訴人官署之原處分既經訴願決定予以撤銷,在被上訴人官署重行查核另為處分之前,並無行政處分之存在…」。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467號判例亦謂:「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以上兩則判例明白指出,官署(稽徵機關)重行查核另為處分之前,並無行政處分存在。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及上開兩判例,財政部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機關之原始課稅處分及復查決定皆撤銷而不存在,絕無僅撤銷復查決定而原處分仍存在之理。法律有優位原則,故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財政部上開4個函釋既與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及上開兩判例相違背,應無效不再適用。

國稅局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敗訴確定後,在未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國稅局仍然重核復查、沒有次數的限制,上述四個函釋,財政部自行繳械,致使稅捐行政監督機制失靈,租稅人權無保障。各界均認有改革之急迫性,財政部此四函釋必須廢除,稅捐之核課期間,捐稽徵法第21條既已明文規定為5年或7年,則應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1條增列第3項:「稽徵機關於原處分被撤銷後重核復查決定,不得逾越前項核課期間。」之規定,確實規範國稅局過大的行政權,為人民去除「殭屍稅單」的魔咒,讓我國稅制更具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