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與「無罪推定」VS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

報稅季中,租稅人權再度被社會高度檢視,從法務部加強420萬欠稅戶的強制執行案,到5月1日公佈欠稅大戶名單,國稅局不斷運用媒體將欠稅人塑造成「全民公敵」,而模糊了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也有「依法」主張自身人權保障的權利。按納稅是人民的義務,但稅務的課徵是否合法、合理,與人民財產權息息相關,司法院長賴英照也表示「人民對稅務事件權利保障的觀念,已日益深化,所以能積極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維護自身權利。」蘇友辰律師曾提出三項建議,包括大法官應守護憲法原則、消除違憲稅法及行政命令,各審行政訴訟法官應去除護稅本位主義,堅持本於法理情為公正審判及財稅公務員應本於同理心,避免為追求績效獎金玩法弄權,以萬年稅單窮追不捨,陷人民於痛苦深淵。遺憾的是,行政法院法官的「自由心證」卻成了租稅人權迫害的一大推手。

2009年12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在國內法制化,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為維護審判中被告有一定程度之保障,需擁有立即受審的權利。立法院謝國樑、趙麗雲、陳秀卿、朱鳳芝等26位委員,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訴訟權利,落實妥訴審判,避免人民訟累,及時實現公平正義,擬具「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並於2010年4月下旬三讀通過,有人認為速審法是「曹興誠條款」,也有纏訟30年的被告反對,認為如果當時有速審法,他可能早就被判有罪定讞,無法在最後獲得清白;甚至檢察官和民間司改會也一致質疑速審法草率。回到問題的原點,那就是案件一拖再拖,到底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造成的呢?

其實,台灣司法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審判前「偵查程序」的遲延,而是案件進入法院後,「審判程序」的遲延才是真正的問題,以致長期纏訟戕害人權,遲來的正義在無法回復當事人權益下已無正義可言。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檢察官的偵查草率,以致案件起訴到了法院審理後,在一審階段法官還必須就檢察官沒有偵查清楚的部份,再進行所謂的「蒐證」,長此以往也就造成法官斤斤計較於犯罪細節的現場還原,在不疑處有疑,案件當然遲遲無法確定;加上檢察官的起訴書都會「具體求刑○年○個月」,也影響了法官「獨立」審判的心證,這也是延遲審判的另一因素。就體制功能的制衡機制上而論,檢察官偵查案件應就當事人有利、不利方面均調查具體證據,提供法院法官來審理。在案件尚未經過審理、審判前予以「求刑」,即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是違憲的,難怪蘇建和對立法院三讀通過速審法不大領情,還說:「與其制定速審法,不如徹底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這才是台灣司法長期為人詬病之處啊!

目前台灣一審為「事實審」以事實真相、雙方舉證內容,適用相關法律做出審判;二審為「事後審」,也就是「事後審查審制」,認定一審判決是否妥當、有無暇疵;三審為「法律審」,不再做一、二審法官之事實調查,只檢視判決所適用之條款是否有問題並做出判決,此設計的基本精神是為了讓案件都能妥善地得到審判正義。一二審法官可有自由心證,但不得違背常理、邏輯、論理法則、證據法則,尤其第二審,為免一審調查有所不清或有冤抑,二審法官要更資深、更有經歷,而且更講究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161條第一項即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及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因此要做為裁判的證據,不僅要有證據能力,更要經過法定的方法調查。監察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初公布,由監察委員張德銘、李伸一、古登美、黃勤鎮、謝慶輝、廖健男等六人共同組成的專案小組,提出「法官及檢察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專案研究調查」,報告結論指出,監察院就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情節重大者,應改變以往僅就司法官風紀私德違失彈劾的消極作為,積極介入攸關人民權益的司法官心證濫用違失責任,應予調查追懲,未來監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案件報告時,如涉有濫用自由心證事實者,除了為當事人函請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外,將另案派查,由此可見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據法則的嚴謹是很重要的。

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都是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有所謂的「毒果樹理論」,是說有毒的樹所結的果子也是毒物,也就是未以合法程序取得的證據,是不具證據能力的,如果檢察官以非法手段,諸如誘導訊問、強迫脅迫、恐嚇欺騙的手段所取得的供詞或證物,不得據以起訴當事人,而且法官也不得採認這樣的證詞、證物而判被告有罪,這就是所謂的毒果樹理論,因此「無稅推定」、「無罪推定」原則,同是人權保障上一項很重要的基礎,故均應適用於行政法院。關於「自由心證」在刑事訴訟中已有規範,不符自由心證原則者即為「毒樹」,其所判定的結果是為「毒果」自然無效,不得採認,但在行政機關的作為上卻異常落後,尤其是租稅爭訟案件,行政法院一向有敗訴法院之稱,其最大的不公在於官官相護的弊習。由於人才不足,行政法院法官是從普通法院調過來,甚至有等退休的心態存在;也有因為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稅,在職進修時的講師都來自國稅局,試問,「哇您老師!」此等「以吏為師」的情況下能有客觀公正心證可言嗎?

在民主自由的國家都說人民是頭家,如今的台灣人民卻只有在「選舉」那天才是頭家,平時卻好像是政府的「提款機」,沒有依法實質查核就浮濫開單,到了行政法院法官有心證權利,但沒有遵守經驗法則、常理、邏輯、論理法則、證據法則,判決錯誤,最高行政法院甚至有因循苟且,是非不分,未發回重審而逕為違背職權的逆轉判決的情事,即使發回,仍照原來的判決,官官相護,百姓一直敗訴,即使贏了,判決書也會加上「由原機關另為適法處分」的內文,因此國稅局又可以再次藉以違法開單,玩數字遊戲,加加減減少一點,百姓不服再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週而復始的惡性循環,人民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官說律師不懂稅,人民請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法官又說會計師不懂法,即使陳長文,理律事務所一百多位律師,是最大事務所,懂稅也懂法,還是輸,全由行政院法官的自由心證及國稅局的重核複查決定而翻雲覆雨,讓萬年不死稅單陷人民於萬劫不復之境地,如此嚴重的人權與法制問題還能不改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