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應展現《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賦予的權責

2026/04/23    文/杜森/研發經理

稅務官員不依法行政,濫開的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人民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款才能申請復查,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竟然立法院接受財政部建議「維持原條文」,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人民權益受到國家機關瑕疵行政行為之侵害時,只好行使行政救濟,對於受侵害人民的保護措施,然而在台灣,人民卻是穩輸不贏,無效的行政救濟制度,無疑是再一次凌虐受侵害的人民!政府動不動即以凍結資產、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有違憲之虞的方式對待人民,訴願要先繳1/3稅金,財政部像是架把刀子在納稅人脖子強迫繳稅,想想真讓人感到可悲。此次國際人權兩公約審查,還有近十例受公權力侵害、迫害的NGO團體向審查委員喊冤,希望審查委員能夠了解台灣的人權並未真正的落實,並期許政府能在審查委員的協助下,停止以公權力侵害人民的人權。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財稅是國家發展運作的基石。」台灣不論在司法轉型正義或財政紀律,都需要改革並跟上時代的潮流,以免成為國家發展的絆腳石。法稅不彰,政府成為最大詐騙集團?專家學者指出,太極門81年度假稅單,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

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在於對錯誤制度的自我修正能力。面對長期未能解決的人權案件,行政機關不應受限於僵化的既判力思維,而應展現《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賦予的權責,以實質正義與良心為依歸,發動職權撤銷違法處分。唯有建立無障礙且具實效的救濟機制,臺灣才能真正落實《兩公約》精神,保障每一位世界公民的尊嚴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