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將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11日上午會中決議通過「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3項修法草案,草案將盡速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若順利完成立法,這將會是監察院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的功能更趨近完整,並提升人權保障國際形象,更邁向新的里程碑。
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我國監察院屬於傳統的監察機關,是國家人權機構的一種型態,自1994年起即成為國際監察組織正式會員,2017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提出評估報告,認為台灣在五權分立憲政的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相當適合且最具有可行性。傅孟融指出,監察院轄下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具備促進以及保障人權的功能,其職掌包括: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之歧視事件進行調查,並且依法予以處理及救濟;協助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撰提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或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推動國際人權文書並國內法化;監督政府機關推廣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交流與合作等。
傅孟融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是由監察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委員則由全體29名監察委員擔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下設三組:研究企畫組、訪查作業組、教育交流組,其員額編制約有32人到45人,他指出,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以鼓勵與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亦運用監察院既有的監察業務處(含陳情受理中心)、監察調查處以及其他單位之人力與業務資源,以促使監察院整體架構完全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為了確保未來組織及職權的運作,監察院修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增訂具備委員資格條件,納入具有人權專業背景的專家及NGO(非政府組織)代表。草案中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因應業務需要,得依相關規定聘用針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之工作經驗人員 6人至12人,另外,本會得遴聘國內外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對其遴聘辦法則將由本會另定之。【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