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逾越徵收期間的稅捐執行(下)】——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文舟

四、 救濟途徑:

1、 聲明異議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第 2 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 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 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 決定之。(第 3 項)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 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 停止之。」準此,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行為,無論其係符合行政處分概念的措施(例如扣押、收取、 移轉、支付轉給命令,或查封、拍定、交付承受、發給移轉 證書等執行行為)、觀念通知或事實行為,均得於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 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 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則依執行行為 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參照)。而對 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 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 接提起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故稅捐執行中,如徵收期間(執行期 間)屆期,因稅捐請求權消滅,執行名義債權已經不存在,執 行機關本應停止執行,並撤銷針對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的債 權所為一切執行行為(包括於徵收期間屆期前對其所為執行 行為),如果繼續執行,即構成違法執行,納稅義務人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如不服直接上級主管 機關所為異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無論執行程序是否終結,均得以執行機關為被告,請求判決撤銷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如已執行完畢,取得清償,並得依行政訴 訟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一併以代表國家收受稅捐清償之 稽徵機關為被告,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其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處置),或命除去事實行為的結果、更正觀念通知之內容等。 且聲明異議時,除請求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外,既一併請求 停止執行,即係對後續的執行行為預先表示不服,而上級主 管機關所為駁回異議之決定,即係一併肯定後續執行行為的 適法性,則納稅義務人於收受異議決定後,自得一併就後續 完成的執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中請求撤銷具行政處分性 質之執行命令部分,並不生未先踐行相當於訴願的聲明異議 程序的問題;而對於尚未完成的執行行為,則可以向行政法 院提起預防不作為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參照)[7],請 求判命執行機關停止後續的執行行為,並得同時聲請定暫時 狀態的假處分,以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縱使認為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法律效果為不得再 執行或免予執行,並非公法上債權當然消滅,亦屬執行機關 應遵守之程序,如未為遵守,所為執行程序自非合法,納稅 義務人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請求 停止執行,並撤銷執行期間屆滿後所為執行行為,以及提起 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6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其次,納稅義務人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既得提起 行政爭訟,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即不排除適用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有關聲請停止執行之規定,惟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 行命令通常一經作成並對外發生效力,即已執行完畢,自無 從對之停止執行,即便有部分執行命令(例如准債權人對債務 人銀行存款收取之命令)對外發生效力後,尚需進一步實現, 亦因執行結果不會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而無法獲得行政法 院准許。

2、 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債務 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 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 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訴訟類型之規定。雖該 條係列於同法第 8 編,但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 305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 則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 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及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參照)。從而稅 捐債權之執行,如果已經逾越徵收期間,則稅捐請求權當然 消滅,即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自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以代表國家行使稅捐債權之稽 徵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 已為之執行行為,並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聲請提供 擔保停止執行。至於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本身是否違法 之爭議,則係由受處分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且對未 形式確定之行政處分,尚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以為救濟, 當無再許受處分人以行政處分之違法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以免混淆並破壞行政訴訟權利保護機制(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3、 請求不當得利返還或國家賠償:如前所述,稅捐債權之執行逾 越徵收期間時,其請求權當然消滅,如果執行機關不停止執行,並撤銷已為之執行行為,反而繼續執行取償,則無論係 以拍賣價金或實物承受方式清償,均使國家不當得利,執行 人員如有故意或過失,並構成侵權行為,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被害人自得以代表國家收受稅捐清償之稽徵機關為被 告,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此公法上不當得利,如係實物 抵償,並以返還原物為原則,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 能返還者,始得返還其價額(民法第 181 條參照);亦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規定,先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請求賠償,如無效果,再向該管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惟如係 實物抵償,原則上應請求以金錢賠償,以回復原狀為適當時, 始得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國家賠償法第 7 條參照)。 又如果已對逾越徵收期間的執行行為聲明異議,並循序以執 行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自得於行政訴訟中合併向其請 求國家賠償以為救濟(行政訴訟法第 7 條)。

4、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退還:稅捐的徵收期間 屆滿後,執行機關仍繼續強制執行取得稅款交付稽徵機關, 當事人即得主張其因違法執行受償,或其於請求權消滅後受 償,乃不當得利,係屬「其他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 致溢繳稅款」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1 項向該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如無效果,再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 訴訟。

5、 以上救濟途徑並行不悖,對於納稅義務人而言,係屬請求權 競合,自得同時或先後行使上開程序或實體法上的權利。惟 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必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五、 結語

諺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8]、「正人行邪法, 法邪亦正;邪人行正法,法正亦邪」,徒有良法,卻乏誠心執行, 其美意仍無法落實;反之,法律雖不甚完備,但若以善意執行, 亦能補足其欠缺。對於遭到認定事實或適用法令錯誤的課稅處分 侵害合法權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卻敗訴確定,又因執行 逾越徵收期間而蒙受財產損失的當事人而言,以上可能的救濟途 徑,看似林林總總,機會無窮,惟實際嘗試後,如果遇到執法者 心態保守,自我設限,即不免處處碰壁。然而我國已於 98 年 4 月 22 日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 12 月 10 日施行,其中第 2 條明定:「兩 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自 此內國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 條第3 項已明示:「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一)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 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 行為,亦不例外;(二)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 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 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三)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 主管當局概予執行。」期盼法院能懍於前揭公約所揭示「有效救 濟」原則,發揮司法平反修復功能,勇於糾正行政缺失,如此我 國的司法救濟效能與賦稅人權保障始經得起關於落實兩公約的 國際審查,庶幾乎躋身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之列。

 

[7] 所謂預防性不作為之訴,係指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未來不得作成可能損害其權利 之行為(包括行政處分或行政處分以外之高權行為),係屬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關於非財產 上給付訴訟的概念範圍。依同法第 115 條,行政訴訟之起訴程序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6 條規 定:「請求將來給付訴訟,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且參照民法第 199 條第 3 項: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之規定,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中關於消極的不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事實行為 及單純高權行為部分,在有權利保護必要之條件下,即應予容許,並無不同見解。至於訴請不作 為的對象為行政處分時,學界見解仍有歧異。實務見解則傾向於肯定說,並強調應嚴格其起訴要 件,即「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須以因行政機關之作為有對其發生重大損害之虞時,始認具有 權利保護必要,但對損害之發生,得期待以其他適當方法避免者,不在此限」(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2183 號裁定)。而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基礎則為民法第 767 條的妨害防止請求權。詳 參林文舟, 兩岸行政訴訟法制概論-以訴訟類型為中心-,五南圖書出版(股)公司,2012 年 4 月,92-94 頁。

[8] 出自《孟子.離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