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挽倒退嚕的稅務處分救濟途徑(上)】——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文舟

壹、 稅捐稽徵法的修善與修惡

一、 稅捐稽徵法於去年(110 年)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共修正 21 條、 刪除 4 條、增訂 2 條,除第 20 條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由行政院 另行訂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已於同年 12 月 19 日生效。綜 觀其修正幅度之大、層面之廣,可謂歷年之最,雖然有多項保 障納稅者權益或減輕其負擔的改善,包括:滯納金加徵方式由 「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降為 10%;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惟應按日 加計利息);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正為「10 年」;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 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3 分之 1」;營利事業未依規定 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 正為「處 5%以下」等。但同時有多項變更係為維護國家租稅債 權或減縮人民行政救濟權利,例如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 由;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 期間,再度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 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 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申請 退還,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並新增納稅義務人對核定 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 者,不得申請退稅,以及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 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不得請求返還之規定;加重以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之刑責,其罰金由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下」提 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 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教唆 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 高為「100 萬元以下」;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 制(提撥比例與最高額度均重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 等。可謂同步祭出「紅蘿蔔與棍子」,為了貫徹租稅公平原則, 其立意固值肯定,但其中第 28 條第 1 項後段,將因可歸責於政 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之退稅請求權行使,由「無期限」 修正為「15 年」,並於第同條第 3 項增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 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  者,不適用前二項(申請及查明退還)規定」,乃減縮人民行政救濟途,限制納稅者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實已背離納稅者權 利保護法第 1 條所揭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 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 之立法目的,並有違已在我國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2 條第 3 項所揭示的「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 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原則,誠屬開人權倒車的 修法[1]。

二、 再者,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於 43 年 4 月 23 日制定公布時, 除規定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外,尚准許從該淨額 為主辦查緝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提撥獎金(並規定其獎 金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直到 93 年 4 月 21 日修正時始將有 關查緝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2]。然而行政院迄今不願廢止已無法 源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主要係規定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 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如何分配之辦法),財政部更早在 78 年 6 月 28 日即另行訂定發布無法律授權基礎的「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修正發布日期係 107 年 7 月 5 日),將稅務獎勵金分為團體獎勵金及個人獎勵金二 種,並規定由所屬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年度預算中支應,讓 查稅獎金死而不僵,繼續借殼上市[3]。法務部亦於 91 年 9 月 20 日訂定發布無法律授權基礎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 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並將績效獎勵金分為個人獎 勵金及團體獎勵金二種,且規定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此次修正稅捐稽徵法,雖 正式規定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卻漠視所謂 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迄今無法源,且與公務員已有的 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又其發放對象與標準是否公平合理, 以及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超額強制執行等問題[4],既不 明文承認,也不禁止,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5],以人民繳 納的稅款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違反依法行政原則,顯非法治國家之常態[6]

 

[1]詳參林文舟,期盼確保納稅者權利的稅務救濟修法,發表於 2021 年 7 月 13,刊載於世界民 報,稅務救濟修法系列(一),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serious-article/331009

[2] 2003 年 12 月 4 日,朱星羽立法委員領銜提出刪除稅務人員查稅獎金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 條例》修正草案,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以「朝野尚無共識」為由主張交付朝野協商,變相封殺 (嗣於翌年 4 月成功廢除);朱星羽一氣之下在立法院議場發言台宣布退黨。參閱維基百科,自 由的百科全書,2022 年 2 月 22 日瀏覽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C%B1%E6%98%9F%E7%BE%BD

[3] 立法院曾於審議 102 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財政部在 103 年度後不得再編 列稅務獎勵金相關預算,但財政部仍以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等位 階較低的行政規則為依據,繼續編列獎勵金。參閱自由時報,2019 年 1 月 11 日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60439

[4] 例如,基隆市民陳先生因積欠 1 萬 8 千元交通罰款,於 108 年 8 月 26 日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 署強制執行拍賣其一家人安身的祖厝(底價 250 萬)。參見監察院 109 年 7 月 30 日 109 司調 0061 號調查報告第 19、20、56、57、58 頁。

[5]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刪減 111 年度財政部稅務獎勵金預算,在協商過程中,被保留送院會表決, 而於 111 年 1 月 27 日接近晚間 6 點,刪除稅務獎勵金相關的所有提案,在人多勢眾的執政黨反 對及最大在野黨的漠視之下,全數沒有通過。參閱陳默言,沒有「稅務獎勵金」就不足以養廉? 不啻是違法官員的罪證!(匯流新聞網,2022-01-28)https://cnews.com.tw

[6] 立法院於審議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有立委批評財政部賦稅署編列的稅務獎勵金 1 億 3 千 4 百 33 萬 6 千元,於法無據,恐讓外界質疑稅務獎勵金淪為「為獎金而查稅」,且審計部多 次指證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性,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也號召群眾至立法院外 抗議,要求廢除此獎金制度,否則發動罷免立委,經表決大戰,時代力量、親民黨團所提全刪稅 務獎勵金的提案遭否決,僅通過民進黨團提案,凍結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須向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新聞來源同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