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3 文/莫忘/自由業
政府官員審理案件往往搬出法條來當擋箭牌,「依法行政」就是最大的藉口了,然而「差之毫釐 失之千里」就在於法律的追溯期認定;執行單位不能只單憑法理的解釋,就不顧實際的狀況,同樣國稅局在處理稅務案件,也是鑽研課稅的核課期,在9000多則如牛毛的解釋函令中,找出不利於人民的法條來處罰不懂法的老百姓,往往都是讓百姓有雪上加霜之感覺,政府不能站在人民的立場,總是忽略政府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的神聖使命,而執著在「依法行政」,只是在斲傷小老百姓基本人權,盡情玩弄侵犯而已。
然而執法的過程,執法者更要遵守「正當程序正義」,當前行政機關違反程序正義的案件屢見不鮮,如稅捐機關未實質查核逕依通報資料即發單課稅、未依法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等等,都是違反程序正義之事。真的是為獎金辛苦、忙,還是冠冕堂皇為了充實國庫?這當中冤屈不知凡幾,讓多少百姓終日生活在恐懼不安中,這對憲法明文規定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權有相當嚴重的違背;中華人權協會林天財律師認為,賦稅人權在台灣就像行走在沙漠之中,我們偶爾會看到水源,但是我們還看不到綠洲,期待將這個水源開創成綠洲,將它變成願景。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王明懿會計師指出,從太極門的案件裡的行政救濟其實設有諸多的路障跟關卡,無法給人民一個有效、憲法所賦予的訴訟權,以及有效救濟的權利保障。過去的修法常常都是用防堵弊端的思維,但這樣只會讓法律越來越複雜,甚至疊床架屋,應該思考如何疏通執法過程的各個環節,如果能夠排除法律在行政救濟上對人民權益的限縮,排除法律所沒有的規定,並且聽從權責單位的見解,就不會讓行政救濟程序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