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 才能獲有效救濟

2025/04/20    文/童寶/副理

財政部追稅期從5年、10年、15年,一改再改,好像稅法就是財政部自己立法的,實際上也不用修法了,一來國稅局官員敢說:法院的判決不算,自己說了算;二來稅單自己年年開,29年的稅案凌虐人民到死,人民一點辦法都沒有!長期以來,國稅局拿著羽毛—近萬條的解釋函令,不顧違憲、不顧納稅者權利保護,絕大部分都不合時宜;案件一拖就是20多年還繼續玩弄百姓,到底要到何年何月?行政訴訟案件被撤銷,居然可以一再重核維持原核定,難怪稅務案件中的萬年稅單就是如此產生的!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財稅是國家發展運作的基石。」台灣不論在司法轉型正義或財政紀律,都需要改革並跟上時代的潮流,以免成為國家發展的絆腳石。法稅不彰,政府成為最大詐騙集團?專家學者指出,太極門81年度假稅單,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

義大利《寒冬》雜誌作者丹妮拉·波沃倫塔(Daniela Bovolenta)表示,在台灣戒嚴時期,反對政權的人並沒有真正享有充分的公民權,1996年太極門案發生後,太極門弟子的基本人權受到了侵犯,實際上被剝奪了完全的公民權。當威權和後威權政權被民主取代時,應該恢復那些被不公平地剝奪了公民權的人的完全公民權,這正是轉型正義的目的。理論上,台灣是有轉型正義的法律規定,但實際上,只處理1992年11月6日之前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忽略了之後的後威權時期,包括在1996年出於政治動機的宗教鎮壓期間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侵犯人權行為。這是不可接受的,這意味著由於無法適用轉型正義,太極門弟子充其量只是二等公民,他們無法享有完全的公民權。太極門案必須解決,應該要恢復太極門師徒完全的公民權利,現在該是採取行動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