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保護百姓 非濫用職權戕害正義

2024/05/07    文/林唐/經理

很多的司法案件在檢察官偵辦之始到起訴,是百姓司法人權被凌虐之時,起訴之後又是另一惡夢的開始,恐有近一半被告經十數年人生虛耗,結果獲判無罪,這浪費多少國家的司法資源,被戕害的人權無以書表。政府的人權白皮書,建立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一直遲遲未有作法,希望能搭上「法官法」的便車,對人權有更多的保障!反觀日本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用心、專業與守法,及人權的保障,值得台灣借鏡。俗語說「一世為官 九世牛」,公務人員更應奉公守法,而非濫用職權、戕害正義,徒令百姓不信任司法。

「司法為民」不是口號,法條千千萬萬條,就如國際人權兩公約都已國內法化,而法官判例的引用卻僅0.0079%,實令人訝異!前台大退休教授陳志龍認為台灣司法沒有感受人民的夢想及恐懼,司法應該是保護百姓的。希望監察院可以揪出司法酷斯拉-恐龍法官,不要讓牠繼續吞噬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灣與歐美的文化背景不同,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台灣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所以已上路七年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保護納稅者的納保官,由國稅局最資深的稅務官遴選,完全跳脫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場,繼續上演著「球員兼裁判」伎倆,可憐無辜的納稅者要面對「請狼牧羊」的淒慘下場!

荷蘭葛拉德‧諾特宗教或信仰自由基金會主席Hans Noot直言,台灣政府要達到最高宗教或信仰自由層級,就必須解決太極門案。國家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層級有四,第一層級是國家將人民有權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規定納入憲法;第二層級是國家會收斂反對某些宗教或新興宗教團體的主流意見;第三層級是所謂宗教自由市場,這些國家不要求宗教組織進行登記,允許他們有言論、表述、結社及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第四層級是最高形式的自由,完全政教分離。而台灣目前是第三層級自由的最佳寫照,但如果台灣政府能督促國稅局,撤銷對太極門的違法課稅,那就達到第四層的最高級,讓所有宗教和非宗教可以透過法律和執法,平等地被社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