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8/22 文/林唐/經理
國稅局常常不分青紅皂白,尚未詳加查明就隨意引用法條,亂開單課稅,嚴重損害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大法官已針對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政府對民眾課稅時,須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定,或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才合於憲法規定,否則就是違憲。
今天是國際宗教迫害受難者紀念日,台灣雖自詡為民主法治人權國家,但至今尚存宗教迫害事件,廣為國際關注。西華盛頓大學副教授霍麗·福爾克博士長期致力於研究比較宗教及新興宗教活動,「我看到太極門案和其他同樣面臨整肅的宗教團體,非常非常相似!」像在法國,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聖城Menderon一直有土地使用規畫的問題纏身。「因此,對於涉及台灣稅法的宗教團體,例如太極門,我深表同情。因為在這些類型的案件中,真正被評斷的其實是宗教的層面。換句話說,逃漏稅問題、稅務問題,只是一個把宗教層面帶出來的手段,為的是破壞該團體在社會上的形象,把它說成是一個假的團體,然後把該團體定罪!」
當然漏洞百出的國稅局卻能肆無忌憚到處亂開稅單,造成了許多冤稅案,幾十年下來,對台灣有1431萬件欠稅欠費案貢獻了不少,也因此台灣人民的賦稅人權難以伸張,不知情的國外人士還以為台灣人這麼愛欠稅。這當中有許多太離譜的冤稅案,金額也被連課帶罰多了好幾倍,這都嚇死了歐美國家的百姓及官員,因為他們的罰額都只有10%~20%間,而台灣是論倍的罰,比地下錢莊的高利貸還狠。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相對的政府只有依法律課稅的權力。任何以非所得稅法明訂的應稅所得名稱或虛假所得課稅,都是違法違憲的自創租稅客體。而所得稅的申報及查核順序,收入為根本,如有逃漏收入,查核人員必須先舉證收入來源及金額,再由被查核人提出非漏報收入反證;成本費用減除為枝節,須由被查核人先舉證,再由查核人提出虛增成本費用反證,兩者都查明後才計算出正確所得額。但現在最嚴重的租稅迫害,最鉅額的違法課稅,都是查核人未查核舉證,即自行推想無對象之虛擬收入,估算虛擬不能實現所得逕行核定課稅,全然無依上列查核規定辦理。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這些違法行政處分自始無效,縱使原處分機關及行政救濟各相關機關或不知上條規定而以有效在執行,但在告知後,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處分及廢棄原錯誤判決,若已執行則應國家賠償,因為既知其違法課稅所在,若不幫助受害人平反,等同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