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4/24 文/莫忘/自由業
過去在台灣賦稅人權大調查中,揭露有94%的民眾認為機關行政裁量權太大,尤其稅務機關太官僚、不舉證自行認定就開單,反要百姓舉證,毫不尊重人民的基本權利。其實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根據調查,雖然人民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各高達84.6%與76.5%,人民的稅務訴訟更高達93.89%的敗訴率,但對司法改革依然抱持高度期待,也願意給這個國家反省與改過機會。
人民若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向財政部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即使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欲提起訴願,也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稅額或是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遭強制執行,例如3千萬的稅單就要先繳1000萬才可以訴願,這和勒索有什麼差別?
前台大退休陳志龍教授認為,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與台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類似的條文,但是在德國第48條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而台灣第117條卻是擺著好看。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當政府有錯要認錯,如同球場上,公平競爭,發揮善良本色。他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甚至可以更加明確,立法機關應修法去掉條文中,「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應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人權律師蔣瑞琴表示,萬年稅單現象未能完全根除,已使核課權實質延伸,對納稅者權利造成嚴重侵害,明顯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兩公約旨意。行政機關的權利更不應無限上綱,侵害人權。她呼籲,法官應秉持良心,就徵收期間依法計算,促使稽徵機關儘速依職權進行調查事實,以及核課正確的稅單,否則行政法院不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將成為稽徵機關怠惰違法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