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5 文/劉映藍/會計主任
國家並未賦予實權懲處侵害人權的公務員,也未對公務人員施予完整的人權教育,或許法官、檢察官等讀過人權兩公約,但仍沒有人權觀,如何能為百姓爭取人權,在所有法官的判決文中也絕少提到人權,只有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文中提到人權有0.0079%的比率最多。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
在國際記者盛會中,傑諾特宗教或信仰自由基金會董事Hans Noot認為,台灣國稅局的眾多腐敗行為,一次又一次地在法庭上被推翻。國稅局以莫須有的欺詐指控、脅迫、威脅、非法突襲以及沒收和拍賣財產、盜竊、監禁、誹謗太極門和其弟子,卻仍可脫身。26年後,司法部門對這些非法行為沒有任何控制力,肇事者也沒有被起訴,對國稅局的濫用權力也沒有任何補救措施。期盼台灣在這條通往自由的道路上獲得成功。
轉型正義當然不是只有談司法改革而已,當然還有許多冤、錯、假案要一一平反,遠者228事件白色恐怖,近者仍有許多司法、稅務、政治冤案待提出,只要官員憑著一個良心為百姓做事,百姓就有福了,若執法者沒有良心,則法制定得再好也是無用,例如國稅局稅官們經常自行認定就能開出稅單課稅,百姓不繳稅,則又是論倍的罰,這都是沒良心的作為,甚是是違法的作為。
退休法官袁從楨律師談到兩公約所提到的禁止酷刑,是在偵查犯罪過程中,不要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也就是不要刑求,更沒有濫行羈押。國家有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法律?現在是有的,刑法第125條,辦案人員濫行羈押、刑求、強暴、脅迫;若執法人員犯罪,罪刑不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國家是有這個法,但問題就如孟子所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法不見得會有作用。「我的法官生涯,幾乎沒有經驗過這個法被動用過,形同具文。」其核心所在,問題是誰來辦理刑求的警員?誰來發現?誰來糾舉出來當真的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