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兆豐案追究首長督管責任 6人將送監察院

行政院3日召開兆豐案督導小組第7次會議,決定追究相關部會政務首長督管責任,將於近日內完成查核報告後,把時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曾銘宗、王儷玲、丁克華,及財政部長張盛和、許虞哲等6人移送監察院究責。

在檢討部會督管責任部分,督導小組表示因職務關係迴避,由小組成員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3位委員進行討論。對於兆豐案相關部會首長督管責任,從DFS檢查發現紐約分行有嚴重疏失的民國101年,特別是102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主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事予以檢視。會中獲致初步結論認為,金管會及財政部首長應負督管不周之責,並參照歷任首長的任期決定其應負責任的輕重,其餘相關人員另有行政疏失部分,由部會檢討論處。

在金管會首長責任部分,(一)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在先,未能督導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落實缺失追蹤,督促該行徹底改善,致令缺失擴大蔓延。

(二)本次事件發生後(104年3月DFS金檢完),所定銀行業應遵循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導良機,致所監理之對象再遭鉅額重罰。

(三)相關監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設專責法遵主管、會計師簽證監辦範圍及深度不足、通報機制可能遭隱匿或未能發揮即時預警功能、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發揮金融監理防微杜漸之功能。

金管會歷任首長及其任期,陳裕璋:99年5月14至102年7月31日,曾銘宗:102年8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王儷玲:105年2月1日至105年5月19日,丁克華:105年5月20迄今。

在財政部首長責任部分,(一)職掌公股股權管理,具公股行庫之負責人、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核派權,所核派之公股代表對海外法遵制度督導未確實、對影響機構重大事件之處置失當、未督導內部稽核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亦未善盡公股代表聯絡人應向該部報告之責,以上均未能有效掌握,致造成公股股權鉅額損失。

(二)派任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對核派人員之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健全,對海外分行須向董事會陳報事項規範未周延,致董事會功能不彰。

財政部歷任首長及其任期,張盛和:101年6月4日至105年5月19日,許虞哲:105年5月20迄今。【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