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兒虐案引發的刑事歸責爭議,在社工界觸發強烈的集體焦慮。台灣社工教育學會、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9日共同舉辦「誰來保證社工?談社會安全網中社工的法律權責與專業邊界」論壇。論壇最後總結指出,應建立跨系統分工與理性究責機制,為第一線社工建構合理的法律防禦邊界,以維持社會福利體系的穩定運作。
與會的法律及社工實務專家由剴剴案涉案社工的案例出發,分別由法律和社工實務的觀點,討論社工是否具備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同時此案例的判決結果不僅關乎個案,更將成為社工專業發展的風向球;若司法判決未能釐清權責邊界,致使法律在系統性失靈時過度歸究第一線人員,恐引爆社工「出走潮」,導致社會安全網人才斷層及體系性崩解,進而損害整體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釐清保證人地位:社工專業本質在於「協助」而非「保證」
針對檢方傾向於社工「保證人地位」的現象,台大法律學院院長王皇玉教授並不認為社工有保證人地位,以虐童案為例,若社工已依制度轉介給有證照的保母,即可合理信賴其專業,保母故意傷害,則應由行為人自己負責。另外,刑法責任須以「預見可能性」為基礎,且法律判斷應回到行為時點,而非受事後輿論影響擴張責任。即使社會高度重視兒童保護,過度咎責亦未必有助問題解決。
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則透過德國案例對比指出:根據台灣的規範,兒童出收出養的訪視社工,並非共同親權承擔者,也無法介入兒童家庭生活成為「實際保護承擔者」提供密集的照顧與陪伴。若要課予社工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必須仿效德國社會法,由法律明確將國家的保護義務授權給社工(行使公權力),並賦予社工足夠的「權限與能量」來進行密集的照顧與陪伴。沒有相應的權限與能量,就不應課予刑事責任。
實務現場困境:制度漏洞不應由個人承擔
暨南國際大學汪淑媛教授則從社工本質指出,社工的角色是協助者(helper),如果社會一味期待社工要「解決」所有問題,甚至要求社工必須為協助對象負起全責,這會為社工帶來巨大的無力感與失能感,不但削弱服務效能,更會嚴重傷害社工的心理健康。尤其在重大事件後對整個社會的替代性創傷,不應任由社會創傷流於對立與指責,而應將這些創傷轉化為「正向的反思與實踐力量」。
在出養社工的實務操作上,師大社工所兼任副教授賴月蜜解析,社工雖有標準化流程,但在「剴剴案」發生前,出養前的短期安置是被排除在政府的安置資源之外,形成制度漏洞。賴月蜜表示,刑法上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前提在於行為人具備「保證人地位」,即對結果發生有法律上的防止義務。而刑法保證人地位的重點在於「密切照顧」,但出養社工每月訪視一次的頻率,並不屬於密切照顧範疇。尤其刑法不容許『連帶責任』,面對他人的惡意凌虐,若以一般人標準來看社工並無預見可能性,就不應課予刑事責任。
權責邊界不明:基層社工深陷法律風險
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沈曜逸直言,基層普遍深感司法體系對社工實務缺乏了解,擔憂專業邊界最終全憑檢察官與法官單方面說了算。他指出,檢方傾向將社工過往跟外婆與保母的契約,論述有保證人地位,並拿服務手冊等內容,錯誤論述社工該注意的義務。因為許多社工的日常工作情境與涉案社工極為相似,深怕自己成為下一個被究責的對象。
結論:建立跨系統分工與理性究責機制
論壇最後總結指出,社會安全網的建構乃基於「水平分工」而非「垂直監督」,應建立跨系統分工與理性究責機制。當憾事發生時,社會應反思系統性問題,而非尋求「刑罰治百病」的即時慰藉。與會專家一致呼籲,未來應加強法律界與社工界的對話,確保司法判斷能理解專業實務的極限,為第一線社工建構合理的法律防禦邊界,以維持社會福利體系的穩定運作。
【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