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屢見不鮮的兒少性侵案引起公憤,憲法法庭受理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和暖暖Sunshine協會,12月23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大法官應站在憲法保障的人權精神的角度,廢除追訴期的不當限制,並邀請95年7月1日以前遭受性暴力侵害的倖存者,一同參與釋憲聲請,讓大法官聽見倖存者的聲音,落實性別平等轉型正義!現場包括多個民團及公益律師如蔡尚謙、孫全平、簡大為、李毓倫等律師都到場聲援。
根據澳洲皇家委員會調查,性侵的被害人平均要23.6年才說的出口。所以被害者要能夠好好的說出被害經歷,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追訴期延長是必要的措施。本次公督盟和暖暖Sunshine協會呼籲三點,首先大法官應深刻體察性暴力倖存者,特別是兒少被害人的特殊困境,給予特殊救濟;其次立法院應針對刑法第80條、民法第197條修法,延長性暴力被害人合理求償期限;第三點則是民國95年以前的性暴力倖存者,敬請加入共同釋憲的行列。
暖暖Sunshine協會執行長湯靜表示:「暖暖協會是第一個由性暴力倖存者(被害人)所自行推動的公民團體,至今服務了超過250位以上的性暴力倖存者,超過衛福部性侵害復原中心一年所服務的案件量,過去我們看到許多被害人小時候遭遇性暴力,等到成年後鼓起勇氣對外求助時,才發現追訴期已過,無法尋求司法救濟,因此希望廢除追訴期的不當限制。」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強調:「在國外早就有針對未成年的性暴力被害人的保障予以延長時效,或者是在成年的時候,當他們可能有能力來面對這個傷口正式嚴肅的提出究責的時候,那才開始起算追訴期間。」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表示:「勵馨長期給予性侵害被害人心理諮商的服務,去年台灣的Me too運動興起,讓被害者願意站出來發聲,但馬上就碰到追訴期太短的問題,因此倡議修改《刑法》第八十條,希望追訴期能夠從被害者成年後開始計算,更希望台灣社會能夠將這份『羞恥』從被害者轉到加害者。」
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王彥涵認為:「性侵害等妨害性自主犯罪事實上多發生於熟識者,如親密伴侶、同事、師生、親戚之間,正因其為「人際暴力」。通常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處於某種關係裡,讓加害者得以利用信任、濫用權力來進行心理和身體的操控,而受害者往往第一時間難以求救。呼籲相關法規應將性暴力對受害者造成的特殊侵害考量進法規範裡,並參考國外立法,將追訴權時效拉長、甚至不規定期限,朝向實質正義努力!」
現代婦女基金會資深研究員王秋嵐強調:「年幼的時候就遭受性侵害的被害者其實比例相當高,年幼的他們跟親友人說,並不會被相信。即使想訴諸法律,很多根本就不如他們的期待的方式處理。加上民事讓被害者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因此呼籲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也應同步從成年起算,才是實質保障被害者的救濟權利!」
民間團體現已組成公益義務律師團隊,協助曾在95年7月1日以前遭受性暴力侵害、已超過追訴期的倖存者,釐清案情、確保被害者的隱私,陪同他們完成前階段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讓社會及審理釋憲的大法官聽見倖存者的聲音。
【記者 劉申銘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