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促進中高齡及高齡就業 勞雇協商後得延長強制退休年齡

立法院會今(15)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者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後者確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規定政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職場友善等計畫。

明(2025)年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為增加中高齡、高齡者投入勞動市場,朝野立委提出相關修正提案。立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放寬年滿65歲勞工強制退休的限制,並保障中高齡勞工的就業權益。

《勞基法》第54條原規定,勞工未年滿65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今日立院三讀修正條文,未來年滿65歲的勞動者可透過勞雇協商,若勞資雙方達成協議,雇主可繼續聘用,解除勞工年滿65歲就強制退休的規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最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並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以及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等。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至少每2年提供並更新職場指引手冊。

勞動部也提醒,根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高齡者,不得因年齡而給予差別待遇,包含薪資給付、福利措施等事項,違者將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還會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