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遏止詐騙,立法院於12日三讀通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草案,俗稱「打詐四法」,加重刑度。三讀條文明定,詐欺獲益達台幣500萬元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獲益達1億元者,最重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可科罰金3億元。
針對金融、電信、網路等面向打擊詐騙,採取「就源」及「溯源」方向,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三大重點為主軸,制定相關防詐措施,賦予業者防詐義務。凡金融機構、電子支付、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對於疑似從事詐欺犯罪異常帳戶,可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立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提早攔阻不法金流,並簡化警示帳戶內被害人的款項返還程序,以保護被害人權益。此外,而為鼓勵業者協助阻詐,明定業者執行所定的防詐措施時,可免除其保密義務與因此造成客戶或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電信防詐措施方面,為避免黑莓卡及非本國籍人士的預付卡淪為詐欺工具,明定電信業者在提供境外高風險的國際漫遊服務前,若經查證電信用戶無入境資料,將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提供服務後,應定期查詢電信用戶是否出境,若發現有資料不實、異常使用行為,應限制或停止提供相關的電信服務。此外,電信業者如果未依規定查證電信用戶有無入境資料,依法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依法可處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亦可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用戶號碼數量的核配。
網路和數位經濟防詐措施方面,要求有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配合防詐,於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網路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相關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內停止播送該廣告,並將該廣告的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予司法警察機關。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依法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為遏阻網路犯罪,此次通過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條文,也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法定程序,藉由分析網路數位足跡,溯源追查詐騙犯罪、色情犯罪或網路恐嚇案件的犯嫌,大幅提升及強化執法機關犯罪偵查的效率,全力阻斷詐騙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落實基本權保障。【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