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醫院列加重處罰對象 違反勞基法罰緩五萬起跳

勞動部近日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增列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宣布自8月起,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法為回應外界關切護理人力短缺、超時工作問題,經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研商後,考量具一定規模的大型醫療院所,亦應課予與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相同程度規範,因此修正規定,督促其善盡法遵義務,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逾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為使各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罰時,有一致性處理規範,訂有前開共通性原則。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台灣醫務管理學會理事長、新光醫院行政副院長洪子仁今天接受媒體採訪表示,針對醫療工作高風險、高責任,醫護人員又長時間面臨人力短缺壓力等問題,勞基法只是最低標準,加重處罰做法,將更有助增強醫院守法誘因,不過仍希望政府以輔導改善優先於處罰。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發布聲明表示,對新制表達高度肯定與堅定支持。護理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陳麗琴也呼籲,各級醫療機構應主動檢視內部勞動條件,落實合理排班與薪資制度,避免受罰,更應展現對第一線護理與醫療人員的尊重與保障。【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