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 擴大律師重大犯罪範圍 遭公訴得停其執行職務

為維護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行政院會今天(5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得命其停止執行律師職務。行政院長卓榮泰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律師身為在野法曹,肩負促進人權、維護社會公益的使命,如涉犯重大犯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仍繼續執業,恐影響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本次修法主要為擴大律師涉犯重大犯罪的範圍,同時賦予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並應定期審酌停止原因是否存在,以免影響整體修法成果。卓榮泰並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指出,律師執業攸關民眾訴訟權益保障,及國家司法程序運作,律師證書申請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執業律師有前開情形,依現行律師法第7條及第74條規定,法務部不得核給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但現行法僅限於特定重大犯罪,對於有損律師使命的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強制性交罪、以及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等罪尚無法涵蓋,為此,本次提案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律師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二、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可定2年期間,惟於律師所涉犯罪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7條之罪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

三、修正律師撤回覆審請求之原決議確定時點、律師懲戒再審議移轉管轄及準用規定。

【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