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移動空污裁罰準則 影響學校可加重裁罰1/2

環境部今(30)日預告修正「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除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外,另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罰鍰。

移動污染源係指運輸工具使用時所產生可測的空氣污染物,環境部前身環保署已訂定「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現為使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罰鍰額度採計方式更明確,改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列出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較現行裁罰準則,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因子外,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之罰鍰。

環境部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107年8月1日修正新增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依據,有助於因地制宜管制移動污染源。日後若在空氣品質維護區重複違規,可依違規次數加重罰鍰;而違規行為倘對學校有影響,可加重裁罰金額1/2。

此外為強化源頭管理,本次修正將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違反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應遵行事項等違規行為納入裁罰準則,亦從燃料使用面及供給面規劃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以提升執法行政效益。【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