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職災失能勞工列入《就服法》盼協助重返職場

為協助失業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今(5)日宣布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特定對象,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提升職能重返職場。

根據統計,國內每年約有2千名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有33.9%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未能重返勞動力市場,其中有56%表示「需要」政府提供協助,也有部分是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尚在申請證明過程中之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協助失業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特定對象。

勞動部表示,有就業意願與需求之職災失能勞工,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提升職能重返職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如有職業訓練需求,得免費參訓並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以協助提升就業能力。

此外,勞動部補充說明,若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職業災害失能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1萬1千元,最長可領12個月。

勞動部表示,失業的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可攜帶勞工保險局核定的職業災害失能給付公文和身分證明文件,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由就服員提供一案到底之就業服務。【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