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性騷防治法 權勢性騷擾最重關三年

立法院臨時會今(31)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最重可處3年徒刑,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60萬元。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並於今日表決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若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等公共場所於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知悉,應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且檢討場所安全。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條文規定,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應該補發,若認定為性騷擾,而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在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本次修法增訂,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該訂定申訴管道,並且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為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若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倍到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條文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將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否則得按次處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