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 陳水扁、吳淑珍免訴確定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賦予除罪法源。高等法院7月15日更二審根據新法,將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的扁、珍,以及各被判20年、16年的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以及前出納陳鎮慧等5人改判免訴,且高等檢察署決定不上訴,相關被告免訴就此確定。

不過,吳淑珍、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另涉洗錢,各判刑2年、1年、10月,僅黃睿靚獲緩刑4年,檢察官就此部分也決定不上訴;不過,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人均不服判決結果,已於9日提起上訴。

本案源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其中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所涉國務機要費案,一審判決扁、珍無期徒刑,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則各被判20年、16年。因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高等法院上月15日更二審就本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更二審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高檢署研議後決定全案不上訴,扁、珍等人免訴確定。

陳水扁先前已另案被依舊法判合併應執行刑的法定上限20年徒刑定讞,國務機要費貪污案獲判免訴後,停審中的二次金改等4案,即使最後被判有罪,也不會被判無期徒刑,不會影響其最高刑期。【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