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法 重大逃漏稅最重罰1億

行政院會議今天(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除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外,逃漏稅的罰則提高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重大逃漏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會後表示,這次修法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減負擔」部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為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護公平」部分,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齊時效」部分,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10年為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的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罰則的部分,則將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這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為求一致,修法後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之人等,不得領取檢舉獎金。【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