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鄉焚化廠貪汙案全案定讞 張榮味被判刑8年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涉及的林內鄉焚化廠工程案貪汙案,全案於4日定讞,張榮味被最高法院判刑8年,須入獄服刑。現任雲林縣長李進勇表示,當時縣府和達榮公司解約的原因便是因為認定有賄賂一事,如今雖獲證實,但他認為司法竟縱容達榮從雲林縣府拿走36億元,司法應當還雲林一個公道。

林內鄉焚化廠工程案貪汙案纏訟14年,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認定於任內收賄3000萬元,案經4度更審,前年更4審判處張榮味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對於判決結果,張榮味表示此事是不實指控,原本自信司法會還清白,但他認為是因為政治力的介入,才導致司法不公,不過既然遇到了,也只能坦然面對。

雲林縣府指出,依照仲裁判斷,縣府已給達榮近36億元價金,今日能獲得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判決,認定廠商有違法之事實,無疑是鼓舞了縣府。縣府也強調,正在研議契約及相關法規,將會向達榮公司追討已付價金及追訴賠償責任,必會還雲林縣民一個公道。【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