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偷排廢水案 逆轉判有罪

日月光涉嫌偷排廢水案,高雄高分院今(24日)上午更一審判決,日月光公司K7廠涉嫌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300萬元罰款,廠長蘇炳碩等4人各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

據了解,102年10月期間,日月光K7廠施工出狀況,造成鹽酸溢流污染後勁溪,涉嫌公共危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103年10月間,高雄地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廠務廠長蘇炳碩等四人有罪﹔但涉及公共危險部分,則因無證據證明排放廢水對人體造成危害,認定罪證不足。

隔年10月間,高雄高分院依據環保署公文解釋等證據,事業廢水若透過廠內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所排放廢水不屬事業廢棄物,應適用《污水法》,被告等4人全部改判無罪,公共危險仍維持無罪確定。

2審檢方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據了解,更一審認為環保署的公文解釋,對法官判決沒有拘束力,還是要以個案認定,並認為偷排廢水應適用廢清法,所以改判被告等人有罪。

針對判決結果,高雄市環保局長蔡孟裕表示,法院二審判日月光免罰時,今更一審做出日月光有罪判決,算是彰顯正義,不過,後勁溪污染源不止日月光,該局會持續努力查緝。而日月光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待公司相關同仁收到判決書後,會給予必要的協助,公司也會持續配合政府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精進內部基礎設施,努力為台灣這塊土地打拼。【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