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5日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草案規定,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其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
根據通過條文,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之總數以25人為限,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人至4人,其中1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政務職務總數以52人為限。草案排除各組織法規定,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為主。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指出,為兼顧平衡及避免對現行公務體制產生太大衝擊,所以修正為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其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會後受訪表示,本週除這次修法外,還包括幾個部會的組織法修法案,都將修正成每一個部會只有1人常任副首長,建立文官體制一致性,但各部會業務繁簡不同,放寬政務副首長任用1至3人,「修法讓三級機關用人更靈活,以免造成無限上綱的情況」。
提案人之一的立委李俊俋也表示,設常任副首長一人規定,是為了確立文官體制的合法正當性,而政務職務總數以52人為限,是依據二級機關扣除獨立機關後有26個機關,若以2位政務副首長計算,就有52人,並讓各部會依實際需求任命,但全案仍將送朝野協商。【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