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5
司法院大法官於2月24日舉行會議,就「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作成解釋,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合憲,但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違憲。財政部表示,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解釋令辦理,對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欠稅案件,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
此案是由江林夏桑等6人申請,針對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的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復查時,決定申請人應補繳稅款,限期2個月繳納,申請人沒有繳納稅款,並提起訴願。繳納期限屆滿後,稽徵機關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在申請人如數繳納後,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否准,提起訴願又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於解釋理由書闡明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依法繳納稅捐攸關國家財政,關係重大,課徵期限有貫徹執行的必要,因此關於逾期未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的規定,目的正當合理不違反比例原則,未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合憲。
但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就滯納金的加徵方式,仍應隨時檢討修正。
另外就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部分,認為滯納金是為了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性質上沒有加徵利息的餘地;且滯納金再加徵利息,是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這部分的規定違憲,應立即失效。
財政部表示,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解釋令辦理,對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欠稅案件,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至於其他稅目如有類似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將參照司法院解釋意旨一併檢討。【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