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被告帶罪逃 應修法增保全羈押

法務部3日發出新聞稿嚴正呼籲,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不能再繼續坐視已判決有罪的被告在判決尚未確定期間潛逃藏匿。

法務部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無須到庭,更重要的是,被告不到庭,法官根本無從審酌是否應當庭羈押,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更可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逸,應儘速增訂「保全羈押」制度,命被告有到庭聆判義務,由法官視個案決定有無羈押必要。

由於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法務部舉例,陸續發生被判重刑的貪污檢察官井天博、吸金逾百億的李周全、違法吸金的陳元忠,及唐鋒公司前董事長周武賢因炒作股票違法獲利等人,利用上訴、判決未確定等空窗期接二連三的潛逃等亂象,使司法公信力遭致嚴重打擊。

法務部早於去105年6月間,參酌學者專家及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案例,擬具於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之修法建議,送請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應仍和未經起訴、未經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我國實不應抱殘守缺,此為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

司法機關在每一程序環節,也應完整維護被告防禦權、給予最公正的程序保障,所謂「保全羈押」制度,並非宣判有罪即毫無例外一律羈押,而是由法官判處一定刑度時,應當庭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有無羈押之必要,以兼顧保障被告人權與國家司法正義。【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