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他人 應申報贈與

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屬於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保險法所稱之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終止保險契約與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等魚將自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認定贈與價額。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0年間向保險公司購買壽險保單,105年間變更要保人為其女乙君。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變更要保人時之保單價值為600萬元,且無主動申報贈與稅,雖該年度查甲君無其他贈與,不過,該筆保單價值已逾免稅額220萬元,核課贈與稅38萬元,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另提醒民眾若有變更要保人情事,其保單價值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若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自行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記者 許經國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