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 擴大沒收不法利得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明訂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其他可疑之不法利得,可依法沒收;同時,新法也增訂銀樓、律師、會計師等「非金融機關或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若發現客戶資金異常流動時,必須通報調查局,新制最快明年6月上路。

法務部表示,修法擴大沒收不法利得機制,明定犯洗錢罪者,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可沒收;同時,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也可依法沒收;法務部也指出,未來會將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的吸金與詐欺集團,列為未來執法優先重點。

此外,為落實金流軌跡透明化,避免兆豐案重演,新法也擴大洗錢通報義務對象,新增「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房屋仲介、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等,若發現客戶資金異常流動時,必須通報調查局,違者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金融機構、融資性租賃、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公證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必需有內稽內控機制、常態化教育訓練,並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若拒絕查核,可處50萬到500萬元罰鍰。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通過,將使我國在國際洗錢防制合作上達到法制接軌,在具體個案中完成洗錢犯罪所得分享及贓款返還,符合國際標準;未來會強化宣導,增進全民對洗錢防制的認識,提升我國洗錢防制體質,同時籲請相關主管機關、業界公會等能迅速研訂(修)配套子法確實遵循。【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