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4日線上直播節目《WPN全民公審》專題報導「得「ㄉㄜˊ」與得「ㄉㄟˇ」之間的距離」,黃麗蓉律師、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教授、前考試院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委員會理事長黃錦堂教授及法稅改革聯盟青年Kate,就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詳盡探討與說明,並呼籲行政機關勇於承認錯誤,重新審視並主動撤銷違法處分,以落實個案正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這個「得」字代表的是裁量權,有兩個發音一個叫ㄉㄜˊ,是可以、能夠的意思,另一個是ㄉㄟˇ,是應該、必須的意思。不同的意思解釋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攸關人民的權益,究竟是ㄉㄜˊ或是ㄉㄟˇ?專家學者們各有其見解。
對於人民的行政救濟權利,黃麗蓉表示,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包含有效救濟的要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強調有效救濟,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皆應保障。然而稅務案件的行政訴訟,到最後會因為行政法院常不自為判決,仍發回行政機關「另為適法處分」,所以就會產生輪迴又輪迴的違法稅單萬年不死現象。
黃麗蓉引用劉建宏教授等學者見解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可視為人民的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行政機關應履行職權撤銷,若違法行政處分侵害人民權利,即使判決確定,行政機關應有義務撤銷。黃麗蓉指出,司法實務上對於第117條適用較為保守,主張既判力範圍內不得重新審理,指標案件太極門案,即是如此。然而,仍有蕭曉玲案、蘇詠盛案、鍾先生案等,都曾成功依第117條進行更正或撤銷。因此,黃麗蓉主張,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適用,應更積極運用於救濟冤錯案件。
吳景欽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與第128條,這兩條規範行政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主動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重點在於「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吳景欽指出,既判力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的事實與證據,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不在既判力範圍內。但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僅有5年的再審限制,錯誤判決在期限後即無法再審,這被認為是違憲且不合理的。
吳景欽表示,現實中,特別是重大案件,公務員往往不願意承認錯誤並撤銷,特別是當原決策者現今已是高層,現任公務員更不敢撤銷,造成錯誤處分長期未被更正。吳景欽呼籲,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勇於知錯能改,否則冤案與錯誤判決將無法糾正,國家正義也無法實現。
法稅改革聯盟青年Kate表示,太極門81年度稅案,最高法院早在96年判決確認無罪無稅。國稅局亦已將80、82~85年度相同性質稅案金額歸零,獨留81年度。國稅局在明知原稅務處分基礎來自錯誤的刑事起訴,法院已判決無罪無稅,卻仍強制執行並拍賣道場預定地,嚴重侵害其財產權、文化權、生存權及信仰自由,明顯違法。本案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此舉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人權與文化保護的實踐。
黃錦堂指出,太極門案延宕多年,以當時的政治與司法資源匱乏,監督脆弱,易於產生濫權,導致錯誤判決。所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128條進行程序重開,撤銷課稅處分。黃錦堂表示,法務部的兩次函釋顯示,有確定判決的案件若認定違法,仍可由行政機關依個案認定撤銷。太極門案符合撤銷要件應予以撤銷。
太極門案反映出台灣人民在行政救濟面臨的困難。節目最後回顧多位律師及法律系教授齊聲呼籲的影片, 他們都主張,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直接撤銷稅單,是解決太極門冤案最單純的做法,國稅局應本於職責主動撤銷無權裁量,才符合法治國的依法行政。
【記者蔣台榮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