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運產條例》 企業贊助運動產業將擴大抵稅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5)日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對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得加成減除額度,由現行150%,提高至175%,等於企業贊助運動等可擴大抵稅,至民國120年底前適用。

依據行政院會5月22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除引進國發基金之外,另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運動產業。初審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其中,規劃國發基金將分10年投入100億元資金。

關於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除現行條文已列的5款之外,本此次修法新增全民運動一款,並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至於全民運動賽事定義,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賽事種類,均得享有稅賦優惠,藉此引導民間資金投入。

此外,為提升完善職業運動發展、加速業餘運動職業化、支援運動賽事舉辦、健全運動產業發展等效益,初審條文還明定,營利事業對職業運動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加成減除的額度,將從現行的150%,提高至175%。受贈年限,自修正生效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底止。【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