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法門檻降低了!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修正案」,大幅下修罷免案的提議與連署通過門檻,放寬徵求罷免案連署的天數,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並且罷免投票也可與選舉同日舉行。未來的罷免案要通過,則需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可通過罷免。
罷免雖是我國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之一,但礙於罷免法通過門檻為「雙二一制」,即投票率要超過總選舉人數的1/2,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的1/2,遭質疑門檻過高,變相剝奪人民的罷免權。這次新法放寬了各項罷免門檻,提議人數由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的2%降為1%,罷免成案的連署人數,也由原選區選舉人的13%降為10%,而罷免的通過門檻,只要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原舉區選舉人數的1/4,就算通過。
新修正條文也延長連署時間,由原本的30天改為60天,適用於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則由20天改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另外,總統、副總統的罷免,並不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規範。
此次最受矚目的是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未來罷免案被提議人與被罷免人,皆可透過大眾媒體宣傳,也可安排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在選區設置活動辦事處。而原條文規定,罷免案成立後須在30天內舉行投票,並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修正後罷免及選舉可同日舉行,但若被罷免人同為候選人時,則應在罷免成立後60天內,單獨舉行投票與選舉投票錯開。【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