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有權無責必腐敗 應先彌補《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三大差異

今年5月中多位國際人權專家應蔡總統邀請,來台審查中華民國《人權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專家提出的重要建議有:《人權兩公約》納入《憲法》;《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訂到刑法;應更加重視《世界人權宣言》,與聯合國有關體系合作,落實人權教育。這些建議一針見血,有助台灣人權提升至國際水平。為使台灣政府和人民能實現這些建議,下文將比較《世界人權宣言》與《憲法》,找出關鍵,以利台灣人權水準的提升。

基本上,《世界人權宣言》與《憲法》都是承襲自《聯合國憲章》,因此《憲法》的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與《世界人權宣言》極相似,例如平等原則,以及人身、言論、出版、秘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結社自由,選舉罷免權、應考試服公職權、國民教育權等,兩者幾乎雷同。其中有三處不同,然而這三處卻是關鍵性的漏洞,造成台灣的官員幾乎不被究責,以致不肖官員得以濫權營私,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與《憲法》的三處不同及影響

第一處不同,人權宣言第5條明文禁止酷刑,聯合國依此條於1987年促使《禁止酷刑公約》生效,全體會員國必須一律遵行。遺憾的是,《憲法》卻未提酷刑。

《憲法》隻字不提酷刑,以至於不少官員還沿襲君主專制時代的思想,長期下來積非成是,以酷刑凌虐人民,讓統治者可以藉以固守政權,官員侵害人權而無反省。同樣是1987年,邱和順遭酷刑而被冤枉為殺害學童陸正的兇手,當年被控刑求的警察在法庭坦承:「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這種以酷刑達成目的心態,源自抓匪諜拿獎金、冤枉好人也沒關係的戒嚴時期,到了21世紀完全沒改變。2019年9月19日,年近60歲的志工黃媽媽在竹北市馬路邊安靜舉牌,表達對於違法行政執行人民財產的質疑,就被十餘名警察以現行犯強制帶至六家派出所,連續疲勞偵訊六小時不給水喝、不能休息,凌虐此一無辜婦女,嚴重濫權違法、侵害人權。當時《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已經躺在立法院接近一年了,到2022年還在一讀,已經晚了聯合國35年了!拖拖拉拉,難怪國際人權專家建議:酷刑罪直接訂到刑法。

第二處不同,《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和訴訟權」,差堪類比人權宣言第8條「……法庭對侵害人權行為作有效救濟」,只缺兩個字有效,結果卻是完全相反。

台灣官場慣用的惡習,司法不是在釐清事實依法究責,而是官官相護,讓人民陷於無止境訴訟。明知是冤錯假案,官員就是不願平反,而是盡量利用權勢吃光剝淨人民的生命財產。這原是專制帝王的暗黑統治權術,最顯著的無效救濟是稅務訴訟,不良稅官和法官聯手量產陳年稅單,整死納稅人,讓不肖稅官爽領稅務獎勵金。被美國法學教授Ken Jacobsen形容是18世紀用來虐殺黑奴的恐怖刑具「水車」。無效的行政救濟,如同逼迫人民踩「水車」,不是累死,就是摔下去骨折,此種酷刑凌虐下,能夠倖存者很少。司法救濟少了“有效”,司法運作都是假的,台灣根本無人權可言。

第三處不同,《憲法》第24條似乎比《世界人權宣言》進步,但是空有《憲法》卻不落實究責,形同具文,這才是很可恥的!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明文要求向公務員究責。相形之下,《世界人權宣言》完全未提向公務員究責或懲處,人權兩公約也沒談到究責,一直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意見第31號才明示究責:「若未給予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機關人員懲罰,國家最終就沒有能夠按照《公政公約》第2條的規定,確保《公政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最後引起締約國對這些權利的侵犯。」這樣看來,《憲法》好像還比《世界人權宣言》進步,但是空有《憲法》卻不落實,這才是很可恥的!在成熟的民主國家,以美國為例,其憲法並未明文規定要究責,只訂定了歷史上很少啟動的彈劾程序(美國行憲後只彈劾過14名官員),因為美國憲法制定有完整的三權制衡機制在運作,有極嚴厲的利益衝突和肅貪法律,而且有效落實,已經足夠嚇阻意圖濫權的官員了。

中華民國空有《憲法》第24條,真正被究責的官員卻極少,原因是《憲法》開始實行不久,中華民國就進入動員勘亂時期,統治者凍結憲法,施行專制的臨時條款,戒嚴近40年。戒嚴時期是盡量壓制人權、擴大官權,憲法原來設計的制衡機制根本沒用,形成官官相護惡習。魏賜聰教授曾盤點中華民國法條,台灣有222種法律涉及處罰,總法條1萬7600多條,對人民的處罰即有1393條,對公務人員的懲處僅有138條,是人民的十分之一,對人民的處罰相對高於公務員太多,明顯差別待遇,中華民國是假民主真「官主」,這才是人權不彰的真正原因。

《世界人權宣言》與《憲法》三處相異,是保護人權的大漏洞,必須盡快修法補強止漏,台灣的人權才能趕上世界水準。

人權保障的關鍵在問責

人權是普世價值,絕無關起門來侵害人權,還想和其他國平等往來之理。現實上,全球各先進國不只依照《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通過的各人權公約,設立其國內法以落實,更積極的是設立全球人權問責法,以禁止入境或凍結財產,來制裁侵害人權或貪腐的“外國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在美國,由歐巴馬總統在2016年12月23日簽署《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制裁四類人:

第一類、是以酷刑或其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來傷害揭露非法活動的個人,或是行使、捍衛或促進人權和自由的個人;
第二類、是第一類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
第三類、是重大貪汙者;
第四類、是第三類人的同謀。

歐盟在2020年12月7日通過《全球人權制裁制度》,類似美國的《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制裁的對象涵蓋進行下列罪行之人:

危害種族、反人類罪、對他人實施酷刑或侮辱、任意逮捕拘禁、性侵害、侵犯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侵犯言論表達自由、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等。

要判別是否有上列罪行,可依據: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社會經濟文化公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禁止酷刑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值得注意的是羅馬規約第29條:殘害人權的犯罪,無追訴時效。在台灣有少數不肖官員用侮辱人格、沒有指控和審判就長期拘留、公然剝奪自由或人身安全等非法手段加害人民;而且,官員迫害人權的動機之一,就是取得獎金或獎勵金,這是不折不扣的貪汙。對加害官員不究責,形成台灣人權紀錄的一大汙點,很可能被國際制裁。

侵犯人權之人,將受全世界制裁。台灣有嚴重侵犯人權的官員,卻未被究責,這是因為《世界人權宣言》與《憲法》有三處相異,卻形成法治與人權保障的大漏洞,讓台灣不肖官員可以逃避究責,可以濫權營私。要補漏洞,就要依照國際人權專家的意見,將《人權兩公約》納入《憲法》,反酷刑條款列入刑法,並在《憲法》增加有效救濟條款,及增設懲處官員的法條,以便直接對濫權官員究責。羅馬規約明文規定:侵犯人權之罪是沒有追訴期限制的。對於侵犯人權的官員,必須究責到底,絕不停止,以儆效尤,如此才能護持人權,與全球各先進國比肩齊步。